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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珍贵文物国法不容 伊川县已批准逮捕案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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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批评以后

破坏珍贵文物国法不容
伊川县已批准逮捕案犯
7月1日你报第五版刊登题为《如此破坏文物还不该追究刑事责任吗?》的记者调查,指出我院对破坏文物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1986年12月29日,伊川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毁盗27座古墓的人犯李武军、赵黑流。接案后,我院领导人交待有关办案人员要抓紧查处。我院以前未办过这类案件,缺乏这方面的办案经验。当时案卷中缺少文物部门的鉴定,对毁坏的是否珍贵文物,李武军、赵黑流是否构成犯罪,一时拿不准。为了慎重起见,我院办案人员于今年1月19日携卷到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市人民检察院答复:是否属珍贵文物,应有文物部门的鉴定,否则无法定案。于是,我院和县公安部门协商,请他们作补充侦查,特别提出要补上文物部门对古墓价值的鉴定意见。
4月份,你报记者来我县期间,在一次座谈会上,市文物工作队的同志说:“现在查清了,他们毁坏的是43座古墓,其中一座系壁画墓,非常珍贵,应追究刑事责任。”我院副检察长当即表示:“只要文物部门出个鉴定,属珍贵文物,我们就办批准逮捕手续。”
6月5日,我院收到了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的第二次鉴定(未签名),结论是:这批被破坏的古墓是一处西汉时期的家族墓地,对研究西汉时期的社会制度、家族情况、埋葬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这里发现的壁画墓是罕见的,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接到鉴定后,我院当即决定抓紧办案。6月15日,县公安部门又将这一案件移送我院。第二天我院办案人员就赴洛阳文物工作队核实证据。根据获得的新证据,6月24日我院批准逮捕破坏文物案人犯李武军、赵黑流。7月2日公安机关将李武军抓获归案,赵黑流畏罪潜逃。
河南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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