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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经济立法的超前功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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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15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发挥经济立法的超前功能
长期以来囿于立法部门的传统观念,即立法是对现行行为规范的固定和对成功的政策和经验的总结,法是跟在实践的后面走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发挥经济立法的超前功能,致使法制建设远远没有跟上我国经济活动和改革实践的步伐,呈现出一种滞后现象。
如何正确发挥和利用经济立法超前性?
(一)适度把握超前的“量”。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常常会使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经济活动在时间和内容之间有一个差距,经济立法的超前性需要适度。为此,必须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动态分析和对经济形势的预测,实现经济立法对经济活动的超前调控。
(二)研究经济杠杆与经济立法之间协调配套。经济立法在研究经济杠杆、经济对策(中长期、短期)的基础上,应进行立法的超前研究,使经济立法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决策协调出台,配套执行,避免新的经济政策在贯彻执行中失之偏颇,客观上造成“政策多变”的问题。要注重对国家的经济政策与经济杠杆作用的超前研究,这样,才能使经济立法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同步配套,起到强化经济杠杆的作用。
(三)在经济立法过程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要发挥经济立法的超前特点,就必须使立法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建立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基础的经济立法系统工程,对经济立法进行超前预测;对草拟的经济法律、法规草案,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可行性研究,通过模拟试验,对法律、法规草案进行优化处理。
(摘自6月6日《经济日报》 俞梅荪 吴承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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