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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立法要反映商品经济的现实和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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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16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经济立法要反映商品经济的现实和要求
徐澜波在《社会科学报》上发表《经济立法要反映商品经济的现实和要求》一文,指出:近年制订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从整体上看,是以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为主,适应崭新的商品经济关系要求的。但是,也有一些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立法思想,尚未从其深层和细部中贯串与体现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文章举例说:商品流转关系是商品社会中物质资料流通和分配关系的主要表现,但在《民法通则》中有关这一方面内容的却只有关于债权的十条规定,现实经济生活中纷繁多样的商品流转关系都被排除在外,而过去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又难以完全对这类关系进行调整。在商品流转关系中,为了加快商品流转,促使商品实现其价值,从立法上确认从事商品信息介绍的居间活动及其主体地位,应当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我国《民法通则》对此却根本未作任何规定。连新近颁布的《技术合同法》,也只把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确认为居间主体,而把在商品信息服务中大量从事居间活动的个人排除在居间主体之外。从一九七九年开始,为了保证企业商品生产和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国家发布了一系列企业法规,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利。但这些法规往往只注重于规定要在生产经营的哪些方面给企业有活动的权利,或是在放权的同时,又去作大量的规定,进行
“相对独立”的限定;对由财产所有权派生而出的一项独立财产权利——企业财产经营权的独立性、排他性却未作任何规定,从而为有关部门截留和“回收”企业的具体权利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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