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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来华工作外籍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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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18
第2版(经济)
专栏:

就来华工作外籍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负责人今天回答了本社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要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是指到我国从事投资业务和进行经济贸易的执行者及从事科技文化活动的专家,在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中,他们的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确定对他们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这是继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之后,我国政府在税收方面为改善投资环境而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问:减半征税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适用于哪些个人的所得项目?
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共列有六项。这次国务院规定减半征税的,仅限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于应按比例税率纳税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项所得,仍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税率纳税,不在减半征税之列。
问:暂行规定从1987年8月1日起施行,其确切含意是什么?
答:从8月1日起施行,是指减半征税的规定适用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在8月份当月及其以后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用于其在8月份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对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及补缴过去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额,都不得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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