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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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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1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编辑同志:
我今年25岁,王佩娟23岁,1985年初我俩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在此期间,王佩娟的母亲想“换亲”,提出要我的妹妹做儿媳。当时我妹妹只有19岁。我的父亲说,她的事我不作主。
此后,我的父母请人向王佩娟父母提出为我和王佩娟订婚事,她的父母就以种种理由拖延。
后来我和王佩娟同居了近一年时间。她怀孕了,我们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只好作了人工流产。由于我没有按照王佩娟父母的要求送去彩礼钱,她的父母就以没有订婚为由,使我和王佩娟至今未能领到结婚证。
去年8月,王佩娟第2次怀孕。她的父母不但不准我们领结婚证,又强迫她去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这给王佩娟带来沉重的思想负担,几次欲寻短见。王佩娟所在单位派人向她的母亲王素珍宣传婚姻法,作了民事调解。王素珍当场表示尊重女儿婚姻自由的权利,背后却大骂女儿,继续施加压力。
请问我和王佩娟有过“夫妻生活”,是否属“事实婚姻”?如是,在没有经过法院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各自另找对象,是否重婚犯罪?我们如果向法院起诉,请求领取结婚证,法院会支持吗?
江苏南通县石南乡思源村 周志广周志广同志: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行婚姻自由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只有在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自由才能真正实现。要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必须依照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目前旧的传统观念还有影响,婚姻自由的彻底实现还受着多方面的限制。你与王佩娟相爱而不能结为夫妻,正是旧的传统观念的反映。
你们如果真正相爱,又完全自愿结婚,也不违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应当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由于第三者的干涉而不能结婚,第三者的行为则是违法的。干涉者的行为情节轻微,有关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干涉者幡然悔悟、停止干涉;如干涉情节严重,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但是你们未能依照法律办事,而是背着别人同居,致使女方两次怀孕,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你将与王佩娟的同居行为视为“事实婚姻”,更是错误的。
事实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婚姻,不仅不应提倡,而且应当反对,坚决禁止。因为事实婚姻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童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妨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它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导致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和婚姻纠纷的增多;它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优生优育。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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