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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老婆和任何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犯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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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21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简评

打老婆和任何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犯法行为
华北大学工学院副院长曾毅殴打前妻王益智等三案的发生,说明在若干革命的机关、学校甚至若干较高级的老干部、老党员中,也残留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并表现为野蛮落后的殴打妇女和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这些犯罪者进行公审并给予应得的法律惩处,是完全必要的。不这样,就不能有效地贯彻实现婚姻法,就不能彻底肃清上述野蛮落后的现象,保证妇女获得完全的与男子平等的自由权利。
在旧社会,像打骂妇女和其他侵犯妇女人身自由之类的事件,一般是无人过问的,法院自然也不会去干涉这些事情,以保障妇女权利。但是,在新民主主义的社会里,则完全不能容许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对犯罪者予以惩处,以便保证男女的真正平等。由此,我们应该进一步认识法律上的任何条文都是必须完全遵守,而不容许任何人违犯的。一切干部和群众,凡是有打骂妇女和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的,都应该马上坚决改正错误。对于不肯迅速改正错误或已被控告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处理,并选择典型,组织公开审判,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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