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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两年来实践表明 结构工资制有优越性但需要完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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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22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两年来实践表明
结构工资制有优越性但需要完善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吴锦才)198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结构工资制,取代了实行近30年的等级工资制。两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工资制度与原来的工资制度相比是一个进步,但是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加以改进。
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突出了职务这一要素。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解释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者,他们之间劳动量的大小,首先反映在所担任的职务上。职务不同,其职责范围、责任大小和工作的复杂程度也不同,从而付出的劳动量也就不同。赵东宛认为,结构工资制反映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有利于把工资同工作人员担任的职务、应负的责任和劳动的实绩结合起来,这样就能够较好地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发挥工资的不同职能。
新工资制度的不尽如人意处也在实践中暴露了出来。据劳动人事部分析,这主要有三:一是,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新的工资制度只解决了原来工资关系中最突出的矛盾,还有不少矛盾尚未得到解决;二是,出现了不同年龄、不同工龄的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处于同一水平等新的矛盾;三是这次改革是在机构、编制、定员、考核等没有全面改革的条件下进行的,有些单位出现了机构升格、滥提职务等现象,这不利于发挥新工资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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