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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利弊观”刍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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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23
第5版(理论)
专栏:思想评论

改革“利弊观”刍议
张黎洲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同志对某些改革、改革者以至改革的方针政策,非议颇多,微词不少。这一般都是认识上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涉及如何看待改革的利弊得失。
应当承认,一些同志说这项改革有这个缺陷,那项改革有那个不足,都不是毫无根据的。问题是,究竟应当怎样看待改革中的缺陷和不足?能不能因为改革过程中存在着缺陷和不足而对改革加以简单的否定?五十年前,鲁迅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文化的改革如长江大河的流行,无法遏止,假使能够遏止,那就成为死水,纵不干涸,也必腐败的。当然,在流行时,倘无弊害,岂不更是非常之好?然而在实际上,却断没有这样的事。回复故道的事是没有的,一定有迁移;维持现状的事业也是没有的,一定有改变。有百利而无一弊的事也是没有的,只可权大小。”鲁迅说的是文化改革,实际上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改革概莫不如此。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正确的改革“利弊观”,应该是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改革中的利弊关系。我们说,真正的改革,都是旨在兴利除弊、趋利避弊、扬利抑弊的,但这却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中往往会出现利弊并存的情况,即一方面起到兴利、趋利、扬利的作用,另一方面还不能一下子完全做到除弊、避弊、抑弊,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弊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利与弊是相对而言的,常常互相伴随着。对全局有利的,可能对某些局部的利不明显甚至不利;长远看有利的,暂时可能还有某些缺陷;为了求大利,可能还要容许存小弊。因此,要求一改革就做到有利无弊,有得无失,完美无缺,那是不切实际的想法。正确的态度,是权衡其利弊的大小。如果从整体、全局和长远来看,利大弊小而不是利小弊大,利多弊少而不是利少弊多,这样的改革就应当肯定、支持和保护。
我们国家正在实行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计划体制、价格体系、金融体制、所有制结构以及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经营方式的改革,能不能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呢?恐怕不能这样说。比如,借改革之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钻改革的空子,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非法行为;由于开放,不健康的思想影响乘机而入;以及在改革中引起的各方面关系的新矛盾等等,都是改革、开放、搞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但是比较起来,改革的利大大多于弊,它们对发展社会生产力、调动群众积极性、激发各方面的活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因而我们要毫不动摇地把改革坚持下去,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去克服缺陷、不足和副作用。我们一定要懂得:不改革没有出路,没有正确的“利弊观”,就不能坚持改革。如同因噎废食是可笑的一样,因“弊”废“改”也是不可取的。
改革是一个不断实践、反复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既然是探索,就有成功、失败、部分成功、部分失败的多种可能性,这当中出现一些曲折、失误和新的弊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所谓探索,主要是在实践中从事调节、扬弃、理顺、配套的工作,以寻求促进弊向利转化、小利向大利转化、不完善向比较完善转化的途径。探索的结果有三种可能:一种是,获得整体上的最优选择、最好效益、最大成功;另一种是,找到次优、较好、相对成功的方案;还有一种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导致了基本或完全的失败。第一种似乎很理想,但难保没有潜在的问题;第二种是有缺陷的,但仍不失为争取最优化方案的一种过渡;第三种虽属改革的挫折,但也不能因此对整个改革横加责难。三种结果都证明,任何改革绝不可能尽善尽美。抱着搞改革就无弊端、有弊端就不改革的态度,那只能堵塞改革、探索的道路。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看待改革中的利弊要有正确的标准。改革,是为了革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弊端,改革中势必要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样一项改革,由于各人所处地位不同、利害关系不同、得失情况不同,对利弊的评估和对改革的褒贬也会不尽一致。这就要求我们不以个人、局部、暂时得失论是非,而要从整体、全局、长远的角度去看利弊。否则,改革中有些利会被当作弊,有些弊会被当作利,权衡利弊大小时可能判断迥异,确定改革意向时可能意见分歧,当需要牺牲小利去服从大利时也可能态度犹豫。邓小平同志说过:“要以是否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作为衡量我们各项工作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这三个“是否有助于”,同样可以作为衡量我们改革利弊得失的标准。符合这一标准的一切改革,我们都应自觉坚持,热情支持,更勇敢地把它推向前进。
当然,主张不可因“弊”废“改”,并非可以忽视改革中的问题。恰恰相反,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予以重视和正视。改革既然是为了革除弊端,我们的着眼点总是要放在限制它、减少它、消除它,克服其消极影响,促进其积极转化。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弊端的性质、程度、原因及其后果,并区别情况,加以解决。有些是事先论证不足的,要补课;有些是原来决策不当的,要修改;有些是偏离改革构想的,要扭正;有些问题是没有预料到的,要研究;有些做法是假借改革搞歪门邪道的,要查处;有些难以避免的副作用,则要尽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不论因为哪一种情况出现了弊端,我们都不能“把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否定改革,走回头路,而只能坚持改革,深化改革,在改革的实践中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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