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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上加强对外债控制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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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26
第2版(经济)
专栏:

从宏观上加强对外债控制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颁布《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意义何在?
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借用国外资金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筹措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因此借用国外资金必须力争借好、用好、还好。这就需要从宏观上加强对全国外债的控制和管理。今天我们颁布《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适应加强外债管理的需要。我们需要随时了解、掌握全国外债签约、拨用、偿还的情况,以便决定每一时期对外借款的方针、政策。我们认识到,要想掌握全国外债的情况,单靠几次全国性普查是不够的。必须从上至下地建立一套严密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才能适应外债宏观管理的要求。而这一系统的建立,又必须借助一个借款单位都能遵守有关法规,这个法规就是我们现在颁布的《规定》。
因此,《规定》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它的实施,将使我们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是使全国外债走向统一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工作。
问:为什么要采用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答:我们采取外债登记的办法,一方面是吸取了国外外债管理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从便于统一管理的角度考虑的。通过外债登记的办法,国家就可以及时掌握所有对外债务的签约、拨用、偿还的情况,每一笔债务的发生都将置于国家的监督和管理之下。
问:外债登记证有几部分组成?
答:主要有三部分组成:(一)、领取外债登记的批准书;(二)、外债签约情况表;(三)、外债变动反馈表。
问:为什么采取定期和逐笔两种不同的登记办法?这两种登记办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我们采取定期和逐笔两种不同的登记办法,是因为考虑到一些借款单位对外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十分频繁,同时每一笔借款的金额不仅大,且又采取多次拨进的方式,因此在不影响总体债务管理的前提下,从减轻这些借款单位登记工作量的角度考虑,我们允许这样的借款单位采取定期登记的办法。
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在具体要求上的区别是:(1)、报送时间不同。实行定期登记的借款单位,应当按月报送其债务情况,而属于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则应将每笔债务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2)、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需要在银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定期登记的一般不用开此外债专用现汇帐户;(3)、逐笔登记的借款单位每次还本付息以及自有外汇调入外债专用帐户均需凭核准件在开户行办理,定期登记的则不需要核准件。
问:为什么要建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
答:建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目的是要将此帐户和其它现汇帐户区分开来,以便加强对外债使用、偿还的统计和监督,便于对外债务的还本付息;对于不能获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的借款单位,其债务的本息就不能汇出境外。
问: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开立外债专用帐户的业务?
答: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的其它银行(包括外资、合资银行)可以办理开立外债专用帐户的业务。除此以外的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若要经办此项业务,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问:经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以及其它非调入形式的外债的借款单位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借款单位,应每月通过“外债变动反馈表”向原批准机关的外债登记部门报送存款变动情况(当日无变动时可以不报)。其它非调入形式的外债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外债变动情况反馈表”,并在次日将其副本寄送登记部门。
问:不属于新发生的旧有未偿债务如何登记?
答:应在本《规定》颁布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给予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其本息不准汇出境外,或按本《规定》第九条款进行处罚。
问:《规定》第五条款中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如何理解?
答:“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涉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分局。具体说,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京的中央各部委、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部委直属的租赁公司、三资企业和国营企业的外债登记、各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当地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中央驻当地单位的企业的外债登记。未在境外注册的中国驻外机构的对外商业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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