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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159号公约 赵东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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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2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159号公约
赵东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议案今天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赵紫阳总理在议案中说,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简称159号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第69届大会于1983年6月20日通过。159号公约已于1985年6月20日生效,迄今已有13个劳工组织会员国予以批准。我国代表团出席了该届大会,在表决通过159号公约时,我国政府、工人、雇主代表均投了赞成票。
议案认为,制订159号公约是为了适应当代世界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活动日益发展的需要。159号公约要求批准国制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政策的实施,使残疾人“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从而达到更好地“参与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
议案说,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自1983年恢复参加该组织活动以来,除对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劳工公约予以承认外,至今尚未批准过公约。从近期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角度考虑,我国有必要有选择地逐步批准一些适宜的公约;从长远看,我国批准一些适宜的劳工公约,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议案指出,我国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事业,由于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近年来发展很快。这与159号公约的要求和目标是一致的。我国目前已具备批准159号公约的条件,对159号公约的批准将有利于国内这方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国务院建议批准这项公约。
在今天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受国务院委托,就建议我国批准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问题作了说明。
关于公约产生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赵东宛说,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残疾人总数约为5亿,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10。为其中一部分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改善他们的就业状况,是国际劳工组织长期关心和致力解决的问题。早在1955年,第3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9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首次提出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若干原则,希望藉此达到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帮助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由于自99号建议书通过以来,国际社会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认识,以及许多会员国在这方面的实践活动有了很大发展,从而使建议书的部分内容以至建议书这种形式本身已不再适合当前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到联合国开展的国际残疾人年和国际残疾人十年活动的宗旨——
“充分参与和平等”,与劳工组织所致力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努力目标一致,劳工组织应该采取行动支持联合国的活动,因此多数会员国主张重新制订有关文件,并应采取劳工公约的形式,以适应情况发展的需要。159号公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在谈到我国批准公约的理由时,赵东宛说,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劳工领域中最迫切和普遍关心的问题制订公约,供会员国批准实施。迄今已制订162项公约,会员国批准公约的总次数达5200多次。
他指出,我国目前基本具备批准159号公约的条件。我国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事业得到党和国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发展得很快。在我国正在形成劳动福利型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福利事业,残疾人就业工作已有一定的规模和水平。我国大中城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0%以上,在农村也有一部分残疾人在乡镇企业就业。我国的残疾人教育和康复事业已有很大发展。1986年7月,我国成立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聋哑协会等残疾人团体,在促进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都为我批准和实施公约提供了基础。当然,这方面的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人口众多,经济不很发达,劳动就业将是一项长期的繁重任务,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难度更大些。
赵东宛认为,公约的批准,将有利于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促进我国残疾人立法工作进程,推动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便于我加强这方面的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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