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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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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8-29
第2版(经济)
专栏:

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空运进口货物的数量迅速增长,空港疏运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速空运货物流转,避免积压,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的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暂行办法》对空运进口货物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它要求外贸、工贸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寄送外运分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作为接交报关代运的依据。民航货运部门在空运进口货物到港后,应及时与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办理货物的交接工作,逐票点清。如果货物发生短缺、破损或者全票货物丢失,应当由民航货运部门签发商务记录。外运公司和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在收到委托代理报关的货物后,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报关分拨。
对虽属委托报关但报关手续不全,或者没有委托报关但又属货运代理部门负责通知的,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应当在报关期限内,向订货或者收货单位发出三次通知或查询函。由民航货运部门直接交付收货人的货物,民航要在货到后两个月内发出三次催报通知。
为了弄清情况,以利催报,《暂行办法》还规定对空运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满两个月尚未报关的,民航货运部门、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可分别向海关申请开拆货物包装。货物包装开拆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拆箱记录由海关签字证明。
《暂行规定》要求收货单位不得借故不报关、不提货。如确有原因,应及时向海关和民航货运部门、外运公司或其他货运代理部门说明理由,并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在此期间,收货单位对广告资料、样品、礼品以及失去时效的索赔件可以向海关声明放弃。对根据合同进口的货物和尚未失去时效的索赔件,原则上不得放弃;确有理由放弃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收货单位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即应由民航货运部门、外运公司或者其他货运代理部门分别移交海关变卖处理。变卖应当遵循经济、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仪器、机械设备应当尽可能变卖给有关单位。变卖所得货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单位申请,由海关予以发还;对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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