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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制定有关法规势在必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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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0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我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制定有关法规势在必行
本报讯 记者毛磊报道:“如何提倡劳动致富,集体致富,守法致富,如何用法律形式引导和保护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尽快制定、颁布有关乡镇企业的法规,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已成为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这番话是9月1日农牧渔业部副部长陈耀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的。
据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指引下,我国乡镇企业有了迅速的发展,去年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3500多亿元;企镇工业总产值达到2400亿元,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20%以上。几年来,这些遍及全国的乡镇企业已吸收了近8000多万劳动力。
记者请陈耀邦谈谈制定乡镇企业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陈耀邦认为,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农村综合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劳动致富的重要途径和振兴我国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因此,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管理,保障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来确定数亿农民兴办乡镇企业、进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法律地位,以便妥善地协调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城市集体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针对长期以来一些人受“左”的思想影响,随意对农民进行平调,任意将农民的企业改变所有制性质,对农民办的企业采取歧视、排斥的做法等,陈耀邦指出,为了纠正和防止此类剥夺农民和妨害农村经济发展的事情再发生,应当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借口、任何手段侵占企业的财产、侵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和隶属关系。
关于法律所要调整的乡镇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问题,陈耀邦谈到乡镇企业与乡人民政府的关系。他强调,乡级政府对乡镇企业要加强行政领导,同时要保障乡镇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同时,要改变目前一些地方把乡镇企业当作党政“机关生产”、“小金库”的作法。
陈耀邦还提出,乡镇企业是地域性综合经济,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是农村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同时又是与城市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发生着各种纵向、横向联系的一种新型经济。因此,既要发挥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也要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乡镇企业在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要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全行业发展规划、研究行业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组织信息交流、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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