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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拔出萝卜带出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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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0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只因“拔出萝卜带出泥”
本报记者 鲍洪浚
根据读者张登甲的来信,记者赴湖北黄梅县作了调查。张信中说的两名国家干部,指的是原黄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现任县委顾问汪春琦和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干部梅翔。3年前,汪春琦同志退居二线不久,要求组织上为他建独院住宅。本来他这一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但当时的地、县个别领导人竟同意拨款12000元给汪建房子。今年初,汪春琦的房子落成了。这是一幢小巧别致的2层楼房,占地约半亩,建筑面积近200平方米,楼顶上还修了养鱼池。因群众反应强烈,汪春琦至今还没有迁入。不过,他的儿子已经在这新居内结婚了。
汪春琦建房需要空心楼板。他听说黄梅县水泥预制品厂近几年有条不成文的规定:如用户拿钢材换购水泥预制件,不论其购买时价格高低,厂里一律实行“高进高出”,即按钢材的市场贸易价格计款发货。1985年5月,他便通过黄冈行署一位副专员的批准购得两吨钢材,价格每吨860元,发票由会计在汪的建房拨款中报销。6月,汪派人把两吨钢材拉到县水泥预制品厂,厂里按每吨1850元发货。后来,汪春琦只用了价值1850元的水泥预制件。另外的1850元,他让厂里的会计记在县检察院干部梅翔的帐上(汪与梅是亲戚关系),梅翔按钢材原价私下给汪家860元现金。另外,汪春琦1985年5月还向厂里送去538公斤钢材。梅翔也向厂里送去1吨钢材。这样,汪、梅从钢材交换中得到了实惠。
上述事实说明,张登甲同志反映汪春琦、梅翔倒卖钢材的事是属实的。按理,黄梅县的有关部门应该正视汪、梅的问题,支持、保护揭发人。可事实如何呢?
去年10月初,张登甲去县水泥预制品厂调查梅翔的问题时,从一笔帐上发现梅翔和汪春琦合伙倒卖钢材,结果拔出萝卜带出泥。这种情况在查案中是常会遇到的,可汪春琦得知后,找到县纪委书记等县委领导人申明:“我是地委管的干部,即使有问题,也不该由检察院张登甲去调查。”县纪委书记吴宜友对县检察院检察长郭普生等人说:“你院张登甲非法调查汪春琦。我的意见,至少要他作检讨!”接着,吴宜友派人去县水泥预制品厂了解张登甲调查中的言行。至于汪春琦和梅翔的问题,直到今年6月记者调查时,县纪委仍未过问。
县检察院郭普生检察长的态度更令人诧异。1986年10月31日下午,他在主持召开的院党组会上表示:“第一、张登甲调查梅翔是错误的,调查汪春琦更是错误的。第二、我们都去向县纪委表态,向汪解释清楚。”11月1日上午,他率党组成员向县纪委吴宜友书记说明他们的清白以后,又亲赴汪春琦家里“做解释”。汪不在,这位检察长几天后又与一名副检察长去汪春琦家当面为自己洗刷。就在这个时候,一些被张登甲调查过的人公开扬言“要揍张登甲”,并谩骂、污辱他。张登甲到检察长处寻求保护,郭普生却说:“我也是你的被告,你的事我管不了。”去年底,检察院通过“集体研究”,将张登甲调换了工作。与此同时,在检察长的要求下,县政府批准梅翔由副科长晋升为科长。
今年3月17日至3月21日,黄冈地区纪委派出调查组,到黄梅县调查汪春琦倒卖钢材的问题。3月23日,地区纪委周启军副书记向黄梅县委常委们介绍情况时指出:“张登甲揭发的问题,与事实确有出入,但还是有点影子。汪春琦有1000元的经济问题,梅翔也还是有点问题。”与会的5名县委常委,除一人认为问题应“尽快有结论”外,两人主张对张登甲“严肃批评教育”,两人主张给张“严肃的纪律处分”,其中县委书记建议“地区纪委对张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8月31日晚,张登甲在长途电话中向本报说:“我反映的情况能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就要看各级领导同志的态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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