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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犯人死亡后通知其家属的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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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0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做好犯人死亡后通知其家属的工作
七月一日,你报第五版“法律顾问”栏刊登《罪犯在服刑期死亡应通知其家属》一文。经查,读者关毓敏反映的问题发生在我省第三监狱。
罪犯张庆明因盗窃罪,于一九八一年七月被判处无期徒刑,投入省第三监狱改造。他久病体弱,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突然心律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当时,省第三监狱未向张犯家属发出死亡通知,经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勘验后即行火化。
张庆明病亡后,省第三监狱不通知其家属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报法律顾问团的答复是正确的,批评是诚恳的,是对我们工作的促进。今后,凡犯人死亡,各劳改单位都要按有关规定和你报法律顾问团答复的要求,及时通知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不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劳改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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