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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上汇报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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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0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宋汝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上汇报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又作了修改。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联组会上,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会议就修改意见作了汇报。
宋汝棼说,修改稿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大气环境。”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他说,有些委员提出,应当对防治大气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提出,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应当包括放射性物质。因此,建议修改为“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有些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有力。因此,建议将这一规定中的“应当”改为“必须”,并删去“减少或者”四字。
他说,有的委员提出,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应当规定必要的处罚。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三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提出,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当规定必要的处罚。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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