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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制片厂干部陈治宁 强迫房客搬家引起群众不满 房客要求该厂退回所购民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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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25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北京电影制片厂干部陈治宁
强迫房客搬家引起群众不满
房客要求该厂退回所购民房
本月十三日,本报收到北京市电车工人马宝华、小贩屠世良反映北京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北影)违反政府决定强迫房客搬家的来信。该信略称:我们住在新街口北大街四十八号,房主姓鄂。房主于九月二十六日把房屋卖与北影。北影干部陈治宁限我们四十天搬家。但过了几天,也未通知我们就动工修建,拆墙时砖土落了一屋子,我们连饭都不能作,并且把电表也拆走了。再过了一星期,陈治宁又来问我们找着房子没有,我们回答说没有找着,他即生气地说:“如果四十天不搬家,我有相当办法。”在人民政府禁止各机关团体购买市民房屋以后,北影方面,又在日常生活方面威胁我们,于十一月八日竟把压水机的龙头卸走,次日,又把男女厕所拆除。灯、水、厕所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上不可缺少的东西,北影这样一来,使我们的处境非常困难。我们希望你们能够帮助迅速解决这个问题才好。在马宝华和屠世良来信以后,本报又接到“一读者”的来信,指出北影在买阳泉胡同马化东的房子时,并有房纤从中拉拢。该厂在知道政府决定后,不但不执行政府决定,反用各种办法,让住户急搬,这是违反政府决定的行为。根据读者来信,本报即派人亲往调查,并与北影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所第四分所(下简称第四分所)取得联系,证明读者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现将事实报道如下:
北京市新街口北大街四十八号,共有房七间,房主鄂英海住四间,其余三间分租给电车工人马宝华和小贩屠世良。此房与北京电影制片厂食堂相邻,该厂因原有食堂不够用,急需购买此房。八月二十一日,该厂获得批准,九月二十六日,双方遂于第四分所订立契约。同日,并以房主鄂英海出名,正式立约买得阳泉胡同六号马化东的房子十三间(由北影付房价二百二十五匹布),作为交换条件。
房屋买卖契约订立后,北影即开始了修建工程,并限定房客在四十天内搬家。但新旧业主对房客均未作负责的合理的安置,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为迫使房客早日搬出,北影负责交涉房屋的总务科员陈治宁,竟不择手段地对待群众。首先是陈治宁答应按每间房给一百五十斤小米和五万元的搬家费,房客没有接受。陈治宁又找屠世良谈话,要他搬到板桥头条一号,并答应给他两付床、两条被和五万元棉花钱。屠世良因知此房纠纷尚未解决(原业主欲将此房典给北影,房客不同意,因而发生纠纷,现此案市法院尚未判决),不愿意搬。十一月八日,陈治宁便带领工人,强把屠家的家具、杂物往排子车上装,以致屠家大人吵、小孩哭,闹成一团。当时第四分所贾副所长赶到,才暂时安顿下来,没有搬动。陈治宁竟将该屋的压水机的龙头拆走,断绝群众的水源;还将电表摘下,厕所拆掉,引起群众的不满。
现在有关房客一致要求北影严格执行政府决定,退回九月二十六日购买的民房,以保障他们的住房问题。
编者按:北京电影制片厂因购买民房,发生该厂干部陈治宁强迫房客搬家事件。这一事件是令人不能容忍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十月十九日第八十四次行政会议上决定:“任何机关、团体、公营企业都不得再向市民购、租、典、借民房;九月一日以后购、租、典、借者一律退出,由原住户继续居住或迁回居住,……”这是人民政府解决城市房屋问题的重要措施。
人民城市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项事业迅速恢复和发展,人口亦随之迅速增加,因而房屋建筑赶不上实际需要,形成了房屋困难。各机关、团体、公营企业等同样也有种种困难,但为了爱护人民,遵守法纪,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宁可因陋就简,自己挤一些,免得因购、租民房而挤出原住户,这是为人民服务的应有的品质和崇高的表现。而北京电影制片厂干部陈治宁,竟漠视人民政府的决定,不顾群众利益,强迫房客搬家,严重地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这是反动统治阶级的特权思想在个别干部中的反映,必须坚决纠正。
现在,北京电影制片厂所购民房的房客,一致要求该厂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退出九月二十六日所购的民房,以保障他们的居住,这一要求是合理的。北京电影制片厂应迅速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立即退出所购民房。并应对此事件进行深刻检讨。该厂干部陈治宁应受到适当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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