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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六安专署工作人员夏煜 违法采购木材应予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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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25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皖北六安专署工作人员夏煜
违法采购木材应予处理
编辑同志:皖北六安专署总务科机关生产部会计夏煜,今年八月二十五日到九月十二日,未按规定请求皖北行署批准,即在霍山县采伐杉木。霍山县人民政府发觉后,即于九月十二日通知夏煜停止采购,并报请六安专署处理。但夏煜返回六安,取得专署介绍信及专署工商科签发的准购证后,仍来霍山大量采伐。十月三日,霍山县人民政府遵照六安专署指示,将各界在霍山待运的木材一律扣留,移交煤建公司征购接收,以便统筹分配,并将此情形面告夏煜,请他停止采购。但夏煜置之不理,不仅继续大量采伐,还委托商人沿途收购。
我认为夏煜同志这种未经合法手续大量采伐木材的行为,是违反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八月十三日公布的“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该指示规定:“任何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团体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名义采伐木材和经营买卖木材生意”。还有一点疑问值得提出:夏煜所拿的专署九月十七日的介绍信中略称:“代山东胶州专署购买电线杆五千根,方板三百根,请霍山县予以协助进行购买。”专署工商科九月十六日的准购证上则称:“兹有胶州土产百货公司为建筑房屋,携带现金赴霍山,已于八月份购买杉木五千根、方板三百根,特此补发证明。右给胶州土产百货公司收执。”很明显,两者所述不仅收购日期不同,而且收购用途和收购机关也不同。我希望六安专署迅速处理此事。皖北行署农林处工作人员 游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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