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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不该使用这份责任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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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我该不该使用这份责任地?
编辑同志:
14年前,我与同村的吴宗扬结为夫妻。由于感情不合,1984年经法庭调解离婚,并规定原房产、责任地各人一半,有法庭的民事调解书为据。
现在,吴宗扬以我已另嫁他人为由(我与本村徐应财结婚,办有结婚手续,户口仍在本村),要我将已耕种3年的责任地归还于他。请问:我该不该使用这份责任地?
贵州德江县泉口乡先泉村 田应香 口述
再 明 代笔
田应香同志:
就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第74条、第80条分别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你和吴宗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的责任地,双方应具有平等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吴宗扬把你们共同分得使用的责任田,作为个人财产,要求“物归原主”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在你们离婚时,人民法院做出“原房产、责任地各人一半”的民事调解书,是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必须执行。因此,你完全有权继续使用这份责任地。如果吴宗扬坚持将你已耕种3年的责任田强行夺走,这是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协议的行为,你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首先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无效的,强制执行”。
来信说,你已与本村徐应财结婚,仍同吴宗扬是一个村,为了睦邻相处,如你们使用责任地确有不便,也可请村民委员会从中调解,进行适当调整,如果调解无效,还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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