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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十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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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10
第5版(理论)
专栏:

承包十忌
孙效良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正在由点到面迅速推开。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特别的重视。
一、明确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切忌短期行为。
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要形成一种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的经济机制,通过自己的努力,增加积累,增加收入。正是在这一点上,与过去“减税、让利、给好处”的做法相区别。这一根本目的是否明确,关系到一系列具体做法是否正确。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为什么有的地方是“放水养鱼”,有的地方是“竭泽而渔”,原因就在于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认识不同:前者是着眼于改进企业经营机制,因而注重长期效益;后者只着眼于解决眼前的问题,因而导致短期行为。
二、明确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经济改革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忌单项突进。
最近一个阶段的宣传,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似乎“包”字进厂,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其实,经济管理体制是一个复杂系统,承包作为改进企业经营机制的一项改革,只是系统中的一个要素。系统的功能首先取决于系统结构,其次才取决于要素状况。因此,对承包的作用不可估计过低,也不可估计过高;承包既给其它改革创造条件,也需要其它改革相应配套。必须把承包经营责任制放在经济改革的系统中,明确它的地位,发挥它应当发挥的作用。
三、明确承包的主体,切忌主体错位。
现在实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把政府部门作为承包的主体,其中包括市的局和国家的部。二是把企业作为承包的主体,其中包括象铁道部这样实际上类似企业的部门。
把政府部门作为承包主体,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会造成对所属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越管越细,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也不利于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这与政企职责分开的改革方向是相悖的。二是达不到改进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这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本来意图是相悖的。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承包主体错位的现象,应当防止和纠正。
以企业作为承包主体,还有个人承包、集体承包、全员承包等不同做法。从实践经验看,这些做法各有利弊长短,究竟怎么办好,不宜急于统一规定,而要进行多种探索,然后再逐步规范化。
四、确定承包经营者要经过竞争,切忌用老思路、老办法。
现在确定承包经营者,多数还是用老思路、老办法:政府任命厂长,再与厂长谈判承包条件。结果出现了两个极端:或者是“一对一谈判”,长期僵持不下,最后还是厂长掌握主动权。因为是与既定的经营者谈判承包条件,不合他的愿望他可以不承包。或者全靠简单的行政命令,政府把承包条件定好,要厂长签字认可。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不能保证承包的健康发展。
实践已经证明,通过竞争产生经营者好处很多:一是可以使承包指标更接近实际。因为是通过竞争产生经营者,如果承包条件过高不会有人承包;过低则竞争机制会把条件抬上去。二是全体职工有机会选择经营者,有利于激发当家做主的精神,对尔后实现承包目标大有好处。三是为企业家的成长提供环境和动力,大批有为人才会脱颖而出。四是可以打破用人上的关系网和干部职务的终身制。当然,通过竞争产生经营者,工作比较复杂,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我们的原则应当是:为了好些,宁可慢些,在好的基础上求快。
五、确定承包基数要合理,切忌“鞭打快牛”。
现在确定承包指标,有的是以上一年实现利润或上交利税为基数;有的是以前三年实现利润或上交利税平均值为基数。这样,原来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因其基数高,承包指标也就高,企业提留反而少;原来经营管理不好的企业,因其基数低,承包指标也就低,稍有进步就会大得好处。这就是所谓“鞭打快牛”。“鞭打快牛”的结果,是使企业不愿当“快牛”而受鞭打,宁可当“慢牛”而得实惠。
解决“鞭打快牛”的问题,需要用“系数法”来代替“基数法”,即不再以上一年的利税为基数,而是以“经济效益系数”为根据,确定企业承包财政上交的指标。经济效益系数,就是本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同行业的平均经济效益之比。
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一下子用系数法代替基数法进行承包,还会有些困难。主要是那些经济效益特别低的企业,会因为风险太大而不敢或不愿承包。因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采取“双重标准”,即仍然以上一年的实现利润或上交利税为“基础标准”进行承包;同时以经济效益系数作为“参照标准”进行修正。这样虽不能根本解决“鞭打快牛”的问题,但有以下好处:一是既可照顾现实情况,又可减轻“鞭打快牛”的程度;二是在调整承包基数时,不是单凭主观意志,而是有了客观根据;三是经过修正后的承包基数,虽不完全合理,但却摆在了明处,使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明确差距,以便努力赶上去;四是开始从“基数法”转向“系数法”的轨道,为今后完全按经济效益系数进行承包打下基础。这最后一条好处,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长远的意义。
六、递增比例要体现发展政策,切忌改革与发展脱节。
改革要与发展相结合,改革要促进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和政策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这方面还有些问题。例如,有的只包上交利税,不包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任务,这势必使企业留用资金的使用失去政策导向。又如,有的应当发展的企业,由于当地财政上交任务重,确定的递增比例高,使企业没有用于发展的资金;而有些不应重点发展的企业,由于当地财政上交任务相对较轻,确定的递增比例比较低,留下的发展基金反而比较高。再如,有的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一年一定,使企业心中无底,不能规划长远的发展。
为使承包促进国家计划目标和政策目标的实现,做到改革与发展相结合,在指导思想上要明确,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仅是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改革措施,也是实现国家计划目标和政策目标的一项政策措施。因此,在确定承包条件时,不能仅考虑财政状况,还要考虑发展任务。在承包内容上要明确,不仅要包财政收入的增长,还要包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任务的实现。在承包期的确定上要明确,基数和比例不宜一年一定,而要一定几年。在确定承包递增比例时,对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任务重的企业要给予照顾。
七、承包指标要科学,切忌过简与过繁。
现在两种情况都有:过简的只包上交利税一个指标;过繁的把品种、质量、安全、设备、成本、消耗等都囊括在内。
只包上交利税一个指标,不仅很难保证改革与发展结合,而且会造成为了利税的增加而增加投资,扩大能力,从而给固定资产投资的膨胀增加新的压力,又同内含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方针与依靠技术进步的方针相矛盾。这不仅是推论,而是已经出现的苗头。
把许多指标甚至是互相重复的指标都包括在承包指标之内,看起来似乎全面,实际上很难实行。凡是承包指标过繁的单位,许多指标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也无法检查,无法落实到奖罚。
八、要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切忌不对称的承包合同。
既然承包是把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用合同形式明确起来,有的还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就必须明确政府(甲方)和企业(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现在的情况是,多数承包合同只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或者企业的责任是实的、硬的,政府的责任是虚的、软的。例如,有的工厂按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卖不出去,下计划的政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工厂按政府下达的贷款指标承包了技术改造任务,却不能按时拿到贷款,政府和银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它如水、电、气供应,也有类似情况。这种责任义务不对称的承包合同,很难讲什么严肃性。长此以往,很可能使承包经营责任制本身“贬值”甚至夭折。
与这个问题相联系的是,不能只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企业签定承包合同,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承担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
九、要创造企业自主经营的环境,切忌过多的行政干预。
从根本上说,企业必须处于能够自主经营的环境中,才能实行真正的承包。现在由于各项改革不配套,还做不到为企业自主经营创造充分的条件,但至少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例如,企业除照章纳税以外,不能再有各种名义的摊派,否则,就应调整财政上交承包指标。又如,按规定机构设置早已是企业的自主权,但有关部门又以种种名义横加干涉。再如,用人权早已明确给企业,但实际上,企业不需要的人有时不能不要,企业需要的人想调又调不进来。如果说形成市场体系这个企业自主经营的条件一时还难以办到,取消上述种种行政干预,目前则是完全可以办到的。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尽最大可能给企业创造自主经营的环境。
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扎扎实实,切忌一哄而起。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就能搞好的事情。要进行必要准备,要进行调研和计算,要做大量过细的工作。但当前确已有些地方不做过细工作,企图短期内就全面推开。有的市一个上午就签定了十几个承包合同,十几天内就要完成几百个企业的承包。因此,叫做“一哄而起”并不过份。这种做法的结果,很难避免出偏差、出纰漏,到头来还得从头做起。
提出以上十个问题,都是为了一个目的: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这些见解并不一定准确,只是把问题提出来,以期引起注意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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