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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提起的保险金诉讼案该由谁受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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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1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受益人提起的保险金诉讼案该由谁受理?编辑同志:
以团体单位作为投保人的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简易人身保险,其受益人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人身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受益人及其享有的权利就应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可是,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一些企业却以单位支付了保险费为借口,非法占有应归受益人所得的人身保险金,侵犯了受益人对保险金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的法院以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不予受理。请问:这类案件法院受理吗? 江苏南通市 谢忠林谢忠林同志:
现就你来信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团体人身保险是一种一年期的死亡伤残保险,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以其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人对投保单位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出具的是团体保险单。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长期性的生存、死亡、伤残保险,它主要以个人为投保人,也有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的情况。如果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保险人出具的是团体保险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保险人签定的团体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合法合同。从其签订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如不按合同办事,人民法院有义务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内容的实现,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或简易人身保险。这种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虽非合同主体,但却对合同所实现的民事后果有主张的权利。例如,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有要求货物安全运达的权利。货物发生损失后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即投保单位的成员就处于第三人的位置。团体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的重要目的就在于:被保险人因发生伤残或死亡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能够取得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生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金由被保险人受领;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则由受益人受领。我国的团体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就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诉请人民法院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以单位为受益人,由单位享用人身保险金,这就失去了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意义。并且还会导致企事业单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超额投保或引起道德危险,把保险变成赌博行为。一旦单位做为受益人,其成员的死亡,不仅不会使其遭受经济损失,而且还会通过得到保险金而获利。这是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
团体人身保险或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受益人为保险金提起的诉讼,必须具备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存在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并且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二、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指定的保险金享有者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三、有明确的被告——企事业单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占有保险金;四、对保险金具有实体上的权利。因此,只要不属重复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应依法审理受益人提起的保险金诉讼案件。
另外,受益人也可将争议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按照我国仲裁条例的规定,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管理机关,有权对要求仲裁的案件依法仲裁。生效的仲裁或调解,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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