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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初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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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13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精神赡养初探
在现代整个家庭消费结构中,精神生活消费额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尤其是人们在晚年时期对精神生活的需求表现得更为强烈。由于老年人的生理变化使他们自感已到暮年,从而对家庭生活的需求更为强烈,而满足老年人精神生活各种需要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子女或晚辈在家庭中承担对父母或长辈的赡养义务而实现的。在我国,对精神赡养关系的调整,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往往原则多于具体规范,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并不规定明确的制裁方法,义务人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国家一般也不会出面干预。这就使道德规范越来越不能满足精神赡养关系的发展要求。
从我国现实生活中看,主要暴露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正确履行或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鼓励不够,往往只是从道义上赞许,而未能从法律上给予肯定,难以调动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第二,对那些不正确履行或拒绝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没有惩罚的规定,显得无能为力。司法实践中,有的地区的人民法院根本就见不到此类案件;有的法院虽然碰到此类案件,也苦于法无明文,而难以受理。精神赡养关系在家庭地位中的日益重要,客观上要求有更具体的家庭社会关系调整器来协调其关系的发展,以弥补道德规范调整的局限。
传统的法律都把赡养法律义务内容限定在物质赡养和生活照料之中。近年来,随着对家庭赡养职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父母或长辈的精神安慰、敬重提到法律义务的高度来要求,并冲破了传统理论对赡养义务内涵和外延的规定,使精神上安慰、敬重行为被纳入赡养义务的范畴。至于法律如何调整精神赡养关系,包括调整的具体范围,调整的方法,调整手段的层次,在哪些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待于法学界继续探讨、研究。
(摘自《法学杂志》第四期 黄继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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