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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不愿上公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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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17
第8版(副刊)
专栏:

也谈“不愿上公堂”
申辰
李晚成同志在《“但凡不愿上公堂”》一文(载1987年8月4日“大地”副刊)中,指出当前某些人法治观念淡薄,遇事不愿“经官”而喜好“私了”,这是很有针对性的。然而,“私了”而不愿“官断”的原因,并不全是“君子不入公堂”的“非讼”观念在起作用,相当一部分倒是由于有的“公堂”难进,“官司”难打,以及被诱发的狭隘个人利益在作祟。
据一些经过“官司”的人讲,在个别的地方,要想打赢“官司”,得经过一场“挖门子”“运动”和送礼竞赛。否则,或者有理打不赢“官司”,或者打赢了“官司”亦得不到应得的赔偿。于是有不善此道或无力此道者,便“知难而退”。
再说“个人利益”。有许多事件的责任者,是宁愿花钱舍物而不愿坐牢或受法律制裁的,于是便千方百计做受害者的工作,或给予重金,或威胁恐吓。说是“就是把罪犯枪毙了,您自己也得不到什么好处呀,还得罪了人,不如多得点实惠的好”——在此种心理的支配下,“私了”之风日盛。
解决之法,无论是“公堂”之上,还是“公堂”之下,均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特别是执法者不能贪赃枉法,见利忘义。
此外,在《但凡》一文中,把孔子的“使无讼”作为“君子不入公堂”的“非讼”观念的来源之一,在理解上似与原意未合。
孔子的原话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意即:“审理诉讼,我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灭才好。”这话实际反映的是孔子的为政理想。在孔子看来,能够较好地审理诉讼并不是最终目的,目的应该是消灭产生诉讼事件的根源。通过德治和礼教,使民心向善,不再有各种纠纷和案件发生,这是孔子“使无讼”的真正意义。当然,这种主张过于理想化,从重视道德教化的一面看也言之成理;但他轻视法制作用的倾向,则是应予扬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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