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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的行为为什么是乱摊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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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中国广告协会的行为为什么是乱摊派
本报群众工作部信访组
中国广告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经费收支方面,为什么属于乱摊派性质?最近,我们就这个问题,请国家审计署商粮外贸审计局负责人作了回答。
问:你们对中国广告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何背景?
答:贵报群众工作部信访组今年4月23日在信访动态第54期刊登了《中国广告协会开会讲排场浪费惊人》一文后,我们根据国家审计署领导人的批示,对中国广告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经费收支进行了审计,结果证实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我们写出审计报告,经署办公会议讨论后,于6月10日送中国广告协会负责人审阅,并同他们交换了意见,他们当月给我们写来书面意见说明。
问:中国广告协会的意见是什么?
答:中国广告协会负责人认为:“国家审计署调查组在审计过程中是严肃认真的,审计报告中指出他们的许多问题是确实存在的,批评也是非常诚恳的。”但他们对审计报告也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他们发文向工商企事业单位要求赞助会议经费和向出席会议的代表收取会务费不算乱摊派。
问:他们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大致有四条。第一,他们认为:“中国广告协会经费不足,开会无资金来源。协会没有事业费,只靠收取入会费和会费开展活动。所以,向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征集一些赞助,完全是为了开展活动。协会召开的第二次代表会议带有业务交流性质,属于业务活动。向会议代表收取会务费,完全是为了支付会议费开支。”
问:你们对此说法有何见解?
答:我们认为,经费困难不能作为可以向工商企业搞摊派的理由。中国广告协会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经费来源取得经费,还应该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同时,1986年国务院第49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群众团体,除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外,不准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不准以召开会议和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国务院还规定,除了订货会、展销会、小型汇报会、小型座谈会外,谁召开会议谁拿钱。因此,中国广告协会向企业集资赞助会议经费属于乱摊派范围,是不允许的。特别是把摊派来的部分经费,用于铺张浪费,性质更为严重。对这一点,我们征求了国务院制止向企业摊派办公室综合组的意见,他们与我们的看法一致(注:见本版另文《坚决制止、严肃查处这种摊派行为》)。
问:中国广告协会的第二条理由是什么?
答:他们认为:“搞赞助广告,符合制度规定,并经过批准。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第174号文件《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文件允许带有广告内容的赞助活动,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赞助广告费用,在企业单位可以列入销售费用。”
其实,他们在这里曲解了文件本意,把摊派说成赞助广告是解释不通的。174号文件的目的正是要制止“利用赞助活动或以赞助广告名义,向工商企业硬性摊派费用”。它明确规定“赞助广告是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某些缺少经费来源,但有益于社会公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资助,并以此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难道中国广告协会开会,宴请送礼也是有益于社会公益的活动吗?如此肆意曲解文件精神,实难令人理解。为了慎重从事,我们还就174号文件有关条款的精神,征求了文件制定者之一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的意见,他们也作了明确的答复(注:见本版另文《广告协会开会不属有益于社会公益项目》)。至于中国广告协会强调这项赞助是严格按国家规定(指174号文件)办理报批手续的,这也站不住脚。了解内情的人都清楚,中国广告协会挂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有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再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实际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违背了赞助的宗旨,所以,这种批准也是无效的。
问:从中国广告协会写给你们的书面意见看,他们强调的第三条理由是:“他们是有偿服务。中国广告协会在报纸上刊登赞助祝贺单位名单,为企业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正如电视台播完一个电视剧之后和体育比赛场地四周出现的赞助单位名单一样,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达到了广告宣传的目的。”对此,你们是怎样看的呢?
答:实际上,他们是只有偿,不服务。他们的所谓有偿服务是指在报纸上做了广告。但是企业出钱祝贺中国广告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广告又是报纸做的,理应由报纸收取广告费,纳入单位收入,然后依法纳税。现在,说报纸没有要钱也好,说广告协会没有给钱也好,反正是以免收广告费做为报纸对协会的赞助。这本身就不对。就是这种服务,也不是中国广告协会提供的,中国广告协会只是赞助的受益者,收钱而已,这与电视台播完电视剧之后,体育比赛场地上出现赞助单位的名字,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从赞助费的支出来看,他们完全用于会议的伙食补贴、宴请、空房费、发纪念品、旅游等项目上,没有一项与广告有关的内容,其中有一部分是用在搞铺张浪费上,并且还有结余。
问:他们讲的第四条理由有根据吗?
答:他们说:“赞助是自愿的。协会虽然发出通知,要求组织赞助和祝贺,但是没有强迫赞助单位。”
所谓“自愿”的实际情况是,赞助单位迫于压力,不得不拿钱,许多被摊派单位有苦说不出。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到下面说是以广告协会名义要求赞助,实际上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名义召集企业代表,分摊赞助金额的。有些企业碍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了钱,尔后他们又向有关单位去反映问题。因此,说赞助是完全自愿就没有多大根据了。
基于上述看法,我们认为中国广告协会的行为属于乱摊派性质。
编者按:八月十五日,本报一版和五版发表了批评中国广告协会乱摊派、铺张浪费等问题的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大量读者来信都提出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什么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制止乱摊派行为,而社会上的乱摊派之风却一直刹不住?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单位对乱摊派的危害缺乏正确认识,找各种理由为自己的错误辩护。以中国广告协会为例,他们明明是乱摊派,却认为是什么“社会公益项目”;明明是对企业敲竹杠,却当作所谓“有偿服务”;明明是基层单位有意见,却硬说人家是“自愿”的。
中国广告协会向全国一百九十四家企业和事业单位乱摊派,问题性质严重。在国家审计署对他们进行审计过程中,他们提出这理由那根据,一句话:自己的行为不属乱摊派。他们的辩护词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使人们对乱摊派的性质、表现及其危害有个正确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和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上一切乱摊派的不法行为,现将国家审计署商粮外贸审计局、国务院制止向企业摊派办公室综合组、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以及一些读者对中国广告协会乱摊派问题发表的意见公布于众。同时,也希望那些至今还在搞乱摊派而执迷不悟的单位,以中国广告协会这个坏典型为戒,遵纪守法,立即停止乱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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