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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价格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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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20
第1版(要闻)
专栏:

把价格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本报评论员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我国价格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正式基本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的总形势是好的。但就市场物价来说,上半年价格改革出台的措施不多,而价格自发上涨比较多,乱涨价、乱收费的问题相当严重,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反应。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进行。产生以上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价格法制不健全,没有严格实行依法管理物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将逐步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到间接管理为主。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是完善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价格法规很不完善。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对于加强价格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体制改革引起了社会经济关系重大变化,《暂行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对价格管理工作中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相应的价格法规来指导和约束,在许多地方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此外,在我们经济领导工作中法制观念不强,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以权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企业明明违反国家的价格法规,有的领导同志却有意偏袒说情,甚至阻挠依法查处。这些都给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增加困难。几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管理与反管理,监督与反监督的斗争是长期的。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价格法制的建设。
《价格管理条例》是在《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制订的。它总结了几年来的实践经验,把那些成熟的、已经肯定的价格关系和活动准则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国家对价格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这是经过多年价格改革的探索得到的、有利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价格管理形式。《条例》规定,对国家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局部利益出发,超越权限自行其是。当然,在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形成比较复杂,这就要严格区分什么是乱涨价,什么是合理定价。例如,由于地区、季节和产品质量的不同,同类商品表现出的不同差价是正常的,符合经济改革的方向,不能视为乱涨价。《条例》对改革中的价格行为从原则上划清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应该受到保护,什么应该受到处罚的界限,从而为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了正确的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为健全市场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条例》赋予企业一定的定价权,这是完全必要的,不得随意侵犯。与此同时,企业也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法规。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更应增强法制观念,通过增产节约,挖掘内部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改进服务质量,增加适销对路的产品,以提高经济效益。决不允许为谋取本单位或少数人的利益而无视国家的法规,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各级物价部门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同价格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出现的乱涨价歪风,主要来自掌握大量物资分配权的国营企业和部门。他们利用市场供求间的不平衡,肆意抬高价格;有的企业和部门利用生产的垄断性地位,自定垄断价格,牟取暴利;有的商业企业将国家平价定量供应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等等。乱涨价的歪风正在从消费品向生产资料领域蔓延,一些企业和部门,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对此,各级政府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同企业主管部门一起进行认真查处,迅速加以纠正。对那些在《条例》公布后仍明知故犯者,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绳之以法,维护法纪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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