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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制止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 我国正式颁布价格管理条例 国家物价局正着手制订一些单行法规与之配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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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20
第1版(要闻)
专栏:

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制止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
我国正式颁布价格管理条例
国家物价局正着手制订一些单行法规与之配套
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陈芸)我国第一部物价管理的正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今天颁布了,它标志着我国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记者从国家物价局得知,这一条例是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基础上修改制订的,因为暂行条例中的很多规定,现在不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要求。比如,对乱涨价、乱收费问题需要健全管理法规;企业扩权后的价格管理需要有新规定;原来有些商品的价格政策和规定已经失效等等。这次颁布的条例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制止和处罚一切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颁布的条例比原来的暂行条件增加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现行的三种价格形式,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二是各级物价部门的任务增加了开展信息服务和加强协调、指导等职能。三是增添了“企业的价格权利与义务”一章,规定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享有五条权利,主要是赋予企业对一部分价格的定价权。同时相应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的五条义务,主要是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服从管理,接受监督等。四是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在城市设立职工价格监督站和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站,重点检查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对于检举揭发价格违法行为的群众给予保护,有贡献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据了解,国家物价局正着手制订一些单行法规与这一条例配套,除现有的《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等以外,拟进一步制定《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条例》、《收费管理条例》等,以健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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