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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八年制订出六十个法律 我国法制建设获重大进展 无法可依状况有根本改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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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25
第1版(要闻)
专栏:

改革开放八年制订出六十个法律
我国法制建设获重大进展 无法可依状况有根本改变
本报讯 记者晓渡、吴恒权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8年来,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了60个法律,通过了58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这期间,国务院制定了500多个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近900个地方性法规。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干部、群众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又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是有法可依了,过去那种长期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有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制定的宪法,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里程碑。这部宪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对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确定了若干原则。
在刑事法律方面,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后,接着又陆续制定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作出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此外,还在专利法、商标法、森林法等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了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扩大了刑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范围。
在民事法律方面,1982年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陆续制定了一些民事方面的单行法。去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的问题作了规定,规定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国家机构的法律方面,重新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选举法等法律,还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目前,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已基本完备,对健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民主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巩固和推广改革的成果,几年来,国家把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的60个法律中,经济方面的法律占一半以上。在已经制定的经济法规中,统计法、计量法、会计法,加强了国家依法对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专利法、商标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适应了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的制定,都总结了改革的经验,按照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对使用权、承包权作出法律规定。这就既保障和巩固了改革的成果,又推动了改革的发展。环境保护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加强了法律对环境的保护。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促进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工作。
在改革、开放、搞活的过程中,有许多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但有的由于缺乏经验,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专门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条例或者规定。根据这个决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开放城市对外国投资企业减免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暂行规定等,在改革、开放、搞活中加快了经济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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