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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划定十一项行为属投机倒把并作出处罚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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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25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划定十一项行为属投机倒把并作出处罚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国务院17日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条例划定11项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条例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条例还规定,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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