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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发表谈话 非法出版物内容向淫秽发展 印销牟取暴利者要坚决打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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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2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发表谈话
非法出版物内容向淫秽发展 印销牟取暴利者要坚决打击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程万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李建安、张永冬等人制作、销售非法期刊一案,对记者发表谈话,指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量制作、销售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117条、第118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决不能对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严重犯罪分子,以罚款代替刑罚,让严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李建安、张永冬等人制作、销售非法期刊《发人深省的案例》8期,共1019364册,其内容是宣扬凶杀、强奸、乱伦,这种非法期刊每册定价3角,总定价达31万多元,案发时已销售525364册,非法获利40146.84元。李、张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因为:一、我国有关的行政管理法规明确规定,出版、制作、发行各种出版物,都由国家统一管理;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出版、制作、发行出版物。李、张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伪造期刊登记证号和出版单位,大量制作、销售非法期刊,侵犯了国家对工商业(包括出版、印刷业)的管理活动,严重扰乱了图书市场。二、李、张等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肆进行非法出版活动,其非法获利数额是巨大的。同时,由于李、张等人制作、销售的非法期刊以宣扬凶杀、强奸、乱伦为内容,这些乌七八糟的东西通过他们的非法经营在社会上大量扩散,严重危害人民,尤其是毒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社会危害很大。基于上述理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张等人以投机倒把罪论处的判决是正确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这一案件,具有代表性。从各地查出的非法出版案件来看,非法出版活动中最常见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量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牟取暴利,这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定投机倒把罪。但是,由于过去一些地方的有关机关对这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在认识上不明确,往往不作为犯罪处理,使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这种状况应立即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当前非法出版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出版物的内容从打斗、凶杀、色情向淫秽方面发展。淫秽出版物毒害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诱发犯罪,危害极大。广大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强烈要求对这类犯罪予以严惩。有些犯罪分子大量制作、销售淫书淫画,牟取暴利数额巨大,应按投机倒把罪论处。
这位负责人说:非法出版活动之所以长期存在而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过去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从事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严重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而往往是对一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犯罪分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样,就在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分子,使非法出版活动有增无减。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调查研究,认识到新的历史条件下犯罪的特点,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新问题,使法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搞活服务,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最后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应当从重从快惩处的,就依法从重从快。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严重犯罪分子,应当从严惩处的,就依法从严惩处。对犯有一般罪行的犯罪分子,就不从重从快;对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就依法从轻判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是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这个原则,对审理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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