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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销售非法出版物 李建安等触犯刑津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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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2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制作销售非法出版物 李建安等触犯刑津被判刑
新华社天津9月24日电(记者程万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终审裁定:维持天律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安等人制作、销售非法出版物以投机倒把罪惩处的判决。这是我国第一例以投机倒把罪判处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严重犯罪分子的案例,是依法给予非法出版活动的一次有力打击。
案犯李建安、张永冬伙同案犯王会利、王庆海,从1986年6月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从其他刊物上选择有凶杀、强奸、流氓犯罪情节的案例,换上富有刺激性的标题,改头换面,摘录汇集成册,定名为《发人深省的案例》,并伪造“案例报导编辑部”、“桂刊登记证第104号”,非法予以印刷、出版、销售。他们先后印制《案例》8期,共101万多册,其中52.5万多册卖给天津、北京、秦皇岛、唐山、沈阳等地书贩出售。李建安、张永冬非法获利40146.84元,王会利、王庆海非法获利9770.38元。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1日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依照刑法第117条、118条、60条和61条一款的规定,以投机倒把罪分别判处李建安、张永冬、王会利、王庆海有期徒刑7年、6年、2年、1年,对他们的赃款予以没收。
张永冬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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