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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私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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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9-2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漫话

谈“私了”
寇占文
眼下,有些地方“私了”之风很盛、很滥。邻里纠纷——“私了”;打架斗殴——“私了”;交通肇事——“私了”;甚至窃贼被抓也要“私了”,女人被辱也要“私了”……难怪一位司法部门的老同志发出这样的慨叹:“‘私了’,‘私了’,如何得了!”
“私了”即发生矛盾的双方私下了结。平时,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只要不触犯刑律和法规,双方经过解释、或者必要的自我批评,取得谅解,“私了”,是很好的,但对触犯法律的事或大的纠纷也“私了”,就不对了。这样“私了”,不但不能“了结”,相反会使事态扩大,带来无穷后患。如果“私了”刑事案件,还会放纵犯罪分子,危害社会,甚至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泥坑。
“私了”之风如此之盛,其原因我未曾深究,粗粗想来,主要的恐怕与有关部门执法信誉不高有关。一个事件,或一个案子,处理起来拖泥带水,少则十天半月,多则一年半载,直拖得矛盾双方精疲力竭,如此这般,的确不如“私了”的痛快。加之有些经办人办事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压制一方,或大事化小,或小事变大,长此以往,人们也就不怎么相信他们了。
此外,矛盾双方各打各的“小九九”。肇事者往往甘愿“吃亏”,解囊掷金图个不追究法律责任;而被害者则贪图“便宜”,求个实惠,“周瑜打黄盖——两厢情愿”。
再有,有的受害人为了顾及“脸面”,不敢告发,怕声张出去于己不利,所以就打碎牙齿往肚里咽,经济上得点补偿算了。
不该“私了”的“私了”了,是缺乏法制观念的表现。如果人人都知法,遵法,有关部门又能秉公执法,提高办事效率,“私了”自然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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