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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昌县改判的婚姻案件对作伪证的村干部也应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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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1-30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湖北武昌县改判的婚姻案件对作伪证的村干部也应处分
编辑同志:十一月四日人民日报刊载了湖北省武昌县司法科纠正重罪轻判的错误的消息,将杀害儿媳凶犯李胡氏改判死刑,帮凶李明聪、李文焕分别判处徒刑五年和三年。我们认为,武昌县司法科这样改判是对的。但就掌握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这一点来说,我们还觉得该案的处理不尽彻底。首先,对于替李胡氏作假证明(即证明“汤兴伢是吊死的”)的当地村长和农会主席未予处分是不妥的。因为正由于这种伪证,李胡氏才被武昌县司法科以虐待儿媳罪轻判徒刑一年,因此就助长了当地群众中的封建残余思想,使得一些经常虐待儿媳的婆婆更加得意起来。假如没有当地妇女群众的坚持控告和中南、湖北民主妇联的正义支持,死者汤兴伢岂不永将冤沉海底。
我们热切地希望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改判的婚姻案件时,必须认识贯彻婚姻法的重大的政治意义,并掌握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务使每个犯罪者都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才能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从而彻底消灭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
苏北淮安大元轩巷读者 周怡云 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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