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阅读
  • 0回复

国家物价局发布暂行规定 保证街道群众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09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物价局发布暂行规定
保证街道群众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国家物价局日前发布《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暂行规定》,指出街道群众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同城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收费标准及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站的职责是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监督检查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提出批评、劝告或发出《警告通知书》,制止其违法行为;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对情节严重或不听从警告的,应向物价检查所提出处理建议,并协助执行;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对模范执行价格政策和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建议街道办事处和物价检查所给予表扬和奖励。
《暂行规定》指出,街道群众价格监督员由街道办事处从居民中选聘政治思想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济知识,遵纪守法,不谋私利,热心社会公益,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由物价检查所审核并发给价格检查证和检查标志。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各种经济成分的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集贸市场,均应接受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站的监督检查。抗拒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站检查或对群众价格监督员侮辱、殴打及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众价格监督员必须依法办事,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佩带检查标志,主动出示检查证件。群众价格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街道办事处应报请物价检查所取消其价格监督员资格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