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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从何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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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害从何来?
本报记者 涂晓东 付丁根
南漳河,发源于山西省长子县境内的发鸠山,是长治市40多万群众的主要饮用水水源。下游惠丰机械厂(以下简称惠丰厂)、淮海机械厂自备电厂(以下简称淮海电厂)的生产用水和1.8万多名职工、家属的生活用水,也取自南漳河。
令人震惊的水污染事件
今年1月4日,惠丰厂医院门诊部就诊人员突然增多。患者中,有的咽喉干燥,干咳,症状同感冒相似,但以感冒治疗,效果不佳;有的出现了腹胀、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但经化验,既不是肠炎,也不是菌痢;还有很多患者呈现头疼、头晕等症状。后5天里,就诊人数逐日增加,特别是儿科门诊,每天就诊儿童比平日增加49%。在这几天里,职工家中烧的开水、煮熟的饭中氨味强烈;职工澡堂里散发出的蒸气十分刺鼻。
与此同时,惠丰厂表面处理车间大量零件返修和报废,惠丰厂列车电站和淮海电厂机组受到严重腐蚀,冷凝器铜管发生脆裂,惠丰厂供水和蒸气管道阀门也因腐蚀普遍泄漏。附近由惠丰厂供水的淮海电厂喂养的尼罗非鱼与奥罗非鱼,一批批漂上水面(见图)。3天内,11.5万尾鱼苗、420条种鱼和600公斤半成品鱼全部死亡。经惠丰厂和长治市环保卫生部门化验调查,发现上述情况完全是上游的长子县化肥厂向南漳河内排入碳酸氢铵母液所致。
长子县化肥厂为排除生产故障,今年1月2日,厂长安英召开调度会,责成碳化车间主任解承先负责组织人员清除母液贮槽中的碳铵结晶,生产科副科长孙清秀协助处理,确定用铁皮做成簸箕将母液从人孔排入地槽。会后,解承先指挥张长明拆卸人孔盖,郭新福领铁皮,铁皮还未领回,人孔盖就已被松开,由于母液贮槽中根本没有碳铵结晶,致使大量碳酸氢铵母液从人孔喷出流入地沟。厂内的地沟迂回曲折,从出事点到河边排污口有数百米之遥,此时,如果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全可以将母液堵在厂区内。可是,在场的副厂长原杰和碳化车间主任解承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听任15.7立方米母液顺流排入南漳河,致使水源严重污染。据惠丰厂环保监测站1月7日取样化验,距化肥厂15公里处的惠丰厂取水点氨氮浓度为100毫克/升,超出饮用水标准332倍(山西省饮用水参考标准为0.3毫克/升)。据长治市卫生防疫站化验,惠丰厂吴村二级提水站污染存留水中,氨氮浓度为94毫克/升,超标312倍,氰化物浓度为0.3毫克/升,超过国家饮用水标准5倍。
另一方面,作为长子县化肥厂主要领导的安英和原杰在事故发生后,既不通知下游可能受污染单位,也没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更为恶劣的是,当市有关部门到化肥厂了解情况时,厂长安英竟隐瞒真相,谎称事故原因是阀门冻裂,并说排入河内的母液只有一立方米。他还用轻松的口吻说:“我就知道,不出3天惠丰厂就要来找我。”
据山西省政府联合调查组调查,这次事故中,饮用污染水的共有7个单位23628人,其中15457人有恶心、呕吐、腹疼、腹泻、头晕等急性轻度中毒反应(没有休克、死亡的)。至于饮用污染水后对人体的潜在危害,由于没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目前还难以预料。这次事故,给惠丰厂和淮海电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达25万多元,惠丰厂1月份和1季度的生产、外贸任务受到严重影响。
10年不治的污水
这次事故的发生绝非偶然,因为长子县化肥厂对南漳河水的污染已有10年之久。
长子县化肥厂于1971年开始筹建,1976年正式投产。由于历史原因,这个厂从选址、设计、施工直至投产均未考虑对环境的污染,也没有防治污染的措施。投产后,每天排放含有氨氮、氰化物、硫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3000吨左右。这些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南漳河,下游工厂、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威胁,居民饮水后普遍感到腹胀、恶心、头晕、口干等。惠丰厂列车电站曾因设备受腐蚀,被迫停产半年。
对此,下游受害单位的惠丰厂从1978年11月以来,曾数十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请求解决水源污染问题。1979年3月,山西省经委下达了《关于长子县化肥厂立即停止向漳河排放污水的通知》;同年5月,晋东南行署经委和环保办公室联合给长子县委(当时称县革委)和长子县化肥厂发出《关于停止长子县化肥厂向南漳河排放含氨氮废水的通知》。在这期间,长子县委向地区做了保证,不再向南漳河排放污水。7月9日,地区环保办公室和化工局到长子县检查时发现,长子县化肥厂的人玩弄花招,欺骗领导,让污水拐个弯儿后从丹河流入南漳河。
1983年4月20日,本报第八版刊登了长治市房管局赵东旺的来信,信中反映长子县化肥厂等单位对南漳河及下游漳泽水库污染严重,呼吁消除污染,保护水源。1984年9月15日,工人日报也刊登了南漳河受污染的报道。而长子县化肥厂却置若罔闻,继续向河中排污。
为了解决水源污染问题,从1979年到1983年,省环保局、省化肥公司、晋东南行署先后拨专款21万元给长子县化肥厂,用于废水治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厂从1983年2月至12月采取了蓄水农灌不向河中排污措施,但后来水满外溢,土坝决口,从1984年2月起,污水又直接排入南漳河。
1985年5月,长子县化肥厂因产品滞销而停产。1986年6月,化肥厂恢复生产。在整个恢复生产准备阶段,化肥厂领导明知本厂所排废水长期污染南漳河水体,但对此也没作任何安排。上级拨给该厂的15万元复产经费,一分钱也没有用于污水处理。9月5日,停产一年之久的长子县化肥厂,在未得到县、市环保部门批准,不具备废水综合治理条件的状况下,盲目恢复了生产,使大量超标污水又源源流入南漳河。
事故发生之后
“1·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中共长治市委、市政府立即派市环保局和市经委负责同志赶赴长子县化肥厂了解情况。两位副市长也随后赶到长子县研究解决办法,并决定化肥厂立即停产治理。市自来水公司两天内接通市区到惠丰厂的自来水管道。与此同时,长子县申村水库开闸放水,稀释污染水。
这次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卫生部、化工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先后派人到现场调查。省政府组织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省政府认为,这是一起重大的、人为的责任事故,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此之前,中共长子县委、县政府决定撤销直接责任者、化肥厂副厂长原杰的职务,但对主要责任者、厂长安英只给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长治市环保局根据环保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及山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化肥厂罚款3万元,对厂长、副厂长和碳化车间主任分别罚款100元,对生产科长罚款50元。
受害群众纷纷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此事,该罚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呼吁有关领导今后在考虑生产的同时也要考虑群众的健康安危,不要只在口头上而要在实际行动上重视环保工作。
据了解,长子县人民检察院直到8月中旬才立案,现在还在侦查之中。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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