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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严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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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1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法高检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严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
新华社北京十月十日电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近年来大量增加,严重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检察院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
通知说,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二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知说,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从重处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刑法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说,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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