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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民主 健全法制 发挥地方积极性 全国各地制定法规上千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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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扩大民主 健全法制 发挥地方积极性
全国各地制定法规上千件
本报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多次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逐步扩大地方的立法权限。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几次修改法律,几次扩大地方的立法权限,对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1979年11月至今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和特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013件。其中财政经济类最多,有392件,占38.7%。此外,地方政权建设类221件,占21.8%;公安司法检察类160件,占15.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类112件,占11%;社会立法类86件,占8.5%;民族工作类24件,占2.4%。
1985年以来,各地制定了一批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等涉外经济法规,使涉外工作有法可依,外商投资也有了安全感,从而使更多的外商进行投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有800多个,今年制定了和其它涉外法规成龙配套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还制定了一些城市管理、集市贸易管理、环境保护、物价、土地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还为国家制定法律或者补充修改有关法律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84年我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后,一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变通办法。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针对自治州经济文化不发达的特点,把重点放在振兴民族经济上。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居住着傣、景颇、阿昌、德昂、傈僳等少数民族,在它的自治条例中规定了各少数民族的干部在国家机关中具体配备的要求。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又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
搞好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是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重要一环。为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对选举法进行重要修改,相继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颁布了选举法实施细则,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程序进行了补充规定,使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质,不仅体现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上,同时也体现在选举中的具体程序上。福建省针对本省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多的特点,在细则里规定了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参加原籍或现居住地的选举,既保护了“三胞”的民主选举权利,又体现了爱国统一战线精神。
地方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为了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这几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人事任免办法》等等。为了完善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的省制定了《关于议案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审议会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闭会期间视察、联系选民作出了条文规定,代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民主权利受到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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