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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公共事业团体和特殊法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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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12
第5版(理论)
专栏:

外国的公共事业团体和特殊法人
段瑞春
近二三十年来,随着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适应国家管理复杂化、专业化和多层次、多方位的需要,不少国家把改革国家行政机构提上了议事日程。经验表明,增设庞大的行政机关不但不能适应管理现代化的要求,而且是造成机构臃肿,体制僵化、人浮于事和官僚主义的根源。为此,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在国家机关下设置相应的公共事业团体,赋予其部分国家管理职能,确认其特殊的法人地位,以求建立富有活力的管理体制。
以巴西、阿根廷的科技管理工作为例,作为国家最高科技行政机关的巴西科学技术部、阿根廷科技国务秘书处仅一二百人,主要负责制定科技发展战略、政策,草拟科技法律、法令,发布实施法律、法令的有关政令,审议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和管理科技拨款。作为行政决策机关,对科技工作主要实行法律规范、政策指导和预算调节。大量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则由依法成立的科学技术理事会、基金会、工业技术院、农业技术院等团体承担。这些事业团体既是研究开发组织、咨询服务组织,又是相应的管理机构。它们与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大专院校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法律、法令和主管机关政令下行使管理职能,有利于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使管理体制富有弹性。
从60年代起,日本也相继设置了一系列承担和执行国家管理职能的事业团,并在法律上把这种事业团确认为特殊法人。所谓特殊法人是指依据特别法律设置的从事特定事业的法人组织。事业团不同于一般私法人,其资金和经费70—95%由国家拨款,它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和组织机构由法律规定,依法执行一定的管理职能,接受主管省、厅的监督。事业团又不同于作为公法人的国家机关。它不适用国家行政组织法对国家机关在编制、预算和活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不但在执行管理职能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而且可以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经营收入。事业团的领导层为“役员”,由内阁总理大臣或者主管省、厅长官任命,享受相应的文官待遇,遵守官厅纪律;一般职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目前,日本已有110个这样的特殊法人。其中,外务省的国际协力事业团是日本对外开展政府间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科技厅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则承担了国家支持国内新技术研究开发、推进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的重要职能。此外,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事业方面,也有类似的执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机构。
据称,由公共事业团体行使部分国家管理职能的优点是精简了国家机构,下放了管理权力,实现了宏观决策权和微观管理权分开,既加强了国家机关对各项事业的宏观指导,又推动了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的贯彻实施。这种公共事业团体提供了一条改革国家管理机构和管理形式的途径,因而值得我们研究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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