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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形象不容玷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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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党的形象不容玷污
读了9月23日你报第五版刊登的“调查汇报”《逮捕令发出以后》,我既为太原市公安局那些秉公办事、执法如山的执法者的大无畏精神所感动,也对仝云的蔑法护子、以权势嘲弄法律的恶劣行径深感义愤。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理应带头遵守这个原则,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作为山西省顾问委员会常委的仝云,为了庇护犯罪的儿子,竟践踏法律的尊严,公然干扰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这哪还象一个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封建社会里的某些有识之士尚且主张“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难道我们共产党的高级干部的子女犯罪就可以把大罪化小、小罪化了吗?果真如此,党的形象岂不遭到玷污吗?
我深信,在我国法制逐渐完善的今天,在法律武器已日益为群众所掌握的情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定会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是不容侵犯的。
辽宁辽阳市委党校 王宪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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