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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地区审判工作成绩显著 民族干部成为审判机关骨干力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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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1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我国民族地区审判工作成绩显著
民族干部成为审判机关骨干力量
本报讯 记者毛磊报道:“我国民族地区审判机关自三中全会以来,注意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保卫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搞活的顺利进行,为促进民族团结、平等、互助作出了积极贡献。”这番话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的。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民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5个,民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1个,民族自治县(旗)人民法院104个,分布在全国16个省和自治区内。
任建新副院长向记者介绍,民族地区审判机关近几年来,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同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有力地维护了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安定。去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一审收案数分别比1983年下降了78.6%和84%,西藏自治区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有80%的县很少发生刑事案件,有20%的县没有发生刑事案件。1984年以来,民族地区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也取得重大成绩。仅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就为国家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524万多元。
任建新告诉记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繁荣,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映在法院审判工作上,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据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五个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计,五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1986年比1979年增长了2倍多,特别是1984年以来平均每年以8.6%的比例上升,其中上升比例最大的是有关群众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债务纠纷案件,1986年比1979年上升了30倍。经济纠纷案件1986年比1983年增加了7.5倍,1984年以来,平均每年以110%的比例上升。民族地区法院及时审结大量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人民的合法权益,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繁荣。
记者还了解到,民族自治地区审判机关近几年来,十分注意组织建设,培养了一大批民族干部,为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据统计,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审判人员占全区审判人员的50%,全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干部担任的占69.5%;西藏自治区藏族审判人员占全区审判人员的71.8%,全区各级法院院长100%由藏族干部担任;五个民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有4位是由民族干部担任的。这些民族干部已经成为审判机关的骨干力量。最高人民法院也十分重视民族地区审判机关各族干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工作。法院系统举办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很注意在民族地区审判机关中招收学员,目前五个民族自治区共有在校学员373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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