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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和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经济法制体系正在形成 经济审判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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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19
第1版(要闻)
专栏:

保护公民、法人和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经济法制体系正在形成
经济审判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本报讯 记者毛磊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了经济审判组织,审理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公正地保护了我国公民、法人和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8年多来,我国新制定的500多件法律和法规中,经济立法占70%以上,具有中国特色、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正在形成,这也标志着经济审判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阶段。
据统计,1983年到198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以每年平均157.7%的幅度递增,3年多来,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近百万件。案件的类型已由过去比较单一的购销合同纠纷,发展到经济合作、科技合作、技术转让、工业产权方面的纠纷,经济联合体方面的纠纷,以及企业内部承包,企业租赁等方面的纠纷。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还审理了大量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方面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公正审判,在国内外产生了极好的影响。许多外国人来华投资、转让技术、开展贸易,一看我国的立法是否健全,二看我国的司法是否公正。因此,在涉外经济立法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人民法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严格依法办案秉公处理,保障了我国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
此外,目前我国已经承认和参加了50个与经济审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19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同两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这也给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经济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开放、搞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总结和不断完善适合经济审判工作特点的工作方法和制度,逐步实现经济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起与日趋完备的经济立法体系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司法体系,及时、合法、有效地运用法律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里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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