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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改革开放需要 发挥地方积极性 计划单列城市研讨地方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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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2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适应改革开放需要 发挥地方积极性
计划单列城市研讨地方立法
本报讯 广州、重庆、西安、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青岛、宁波9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最近在大连举行第4次计划单列城市人大工作座谈会。他们围绕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相互交流经验,探讨研究问题。
计划单列城市是国家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也是法制建设的试点城市。去年12月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扩大了计划单列城市的立法权限,改仅“草拟”法规为制定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就顺应了计划单列城市政治、经济发展需要,也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会同志认为,加强计划单列城市的立法工作十分必要。我国幅员辽阔,国家立法只能就全局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省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难以兼顾所有地区的情况,应由具备了立法能力的较大的市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该地区情况的法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法律形式调整经济关系,消除改革中的障碍,克服前进中的弊端,对经济发达的城市已成为迫切的需要。实践证明,地方性法规对当地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已起到促进作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条例》原由市政府公布,一些外商因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担心缺乏法律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经修改补充,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审议通过,公布后驻广州市外国办事机构纷纷索取。今年的外商投资额比去年有大幅度增加,普遍反映这项法规增强了外商投资的信心。沈阳市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度较多,积压严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纠纷受理管辖范围的法规,规定了政府部门先行裁决,不服者起诉,再由法院受理的程序,明确了分工,减少重叠、积压,使案件得以及时处理。
九城市人大常委会的同志提出,制定地方法规,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应当遵循如下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深入调查研究,提高立法质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从会上反映的情况看,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需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利订立和施行。二、简化审批程序。只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应尽快批准。三、为加强地方立法,需要进一步健全人大常委会机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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