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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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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23
第2版(经济)
专栏:

要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本报讯 新华社记者王延荣、本报记者萧体焕报道:今天召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李鹏副总理在会上要求,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不能把征收排污费看成是企业的额外负担。
我国各地从1979年开始根据《环保法》陆续开展了征收排污费的试点工作。1982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从此,征收排污费工作从试点转向全面开征阶段。几年来,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为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促进工业污染防治,推动环保部门自身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加强,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主要是:征收排污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执法不严,收费管理工作薄弱,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排污费。为了克服这些弊病,会议认为,必须改革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式,设立环保专项基金,由拨款改为贷款。
李鹏在会议上提出:征收排污费是为了使用经济杠杆推动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费征收后返回企业一部分,是为了促进企业对污染的治理,企业不能当作自有资金,更不能挪作它用。试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是对排污费管理的一项改革,是用经济手段来加强环境管理的一项有力措施,同时也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了一条可靠的资金来源。它有利于对重大污染源的治理,有利于把这项资金用活,发挥更大效益。一些地方的试点证明,这个办法是可行的,有效的。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将在报国务院审批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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