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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改革加强了经济杠杆作用 工商税收征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八年税收收入超过以往三十年总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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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26
第3版(经济)
专栏:

税收制度改革加强了经济杠杆作用
工商税收征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八年税收收入超过以往三十年总和
本报讯 我国工商税收制度的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8年来,先后发布了3个涉外所得税法、18个工商税收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增强了税收在经济领域各个方面的调节、监督作用。8年税收收入已超过以往30年收入的总和。工商税收不仅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已成为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的工商税制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革,但走的都是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路子,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不但没有得到加强,反而被削弱了。旧的工商税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197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税收法规。1980年和1981年两年,本着“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法规。从而促进了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
为破除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创造条件增强企业内部经营机制,1983——1984年在全国国营企业先后分两步实行了利改税。即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打破了长期以来国营企业只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分配格局。实行利改税后,经营好效益高的企业,在依法纳税后可以多留利,企业在发展生产,加强管理上有了一定的财力和自主权,据初步统计,1986年国营企业留利总水平已占企业实现利润的40%以上,使企业进一步获得了完善内部经营机制的动力和活力。
为强化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对我国的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开征了一些新税如增值税、资源税等;调整了部分产品的产品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价格尚未理顺和因资源条件不同而给企业带来的苦乐不均的矛盾,促进了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大生产的发展。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过度膨胀,还相继开征了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通过上述改革,工商税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单一税制转向了多种类、多层次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所有这些法规,使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在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此外,为发挥税收鼓励与限制的作用,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减免税措施,仅1984年到1986年3年间,在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出口创汇,支持轻工、纺织、能源、交通等行业的发展和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尽快脱贫,就减免各种税款2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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