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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保障妇女生命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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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06
第1版()
专栏:社论

坚决保障妇女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遭受了根本的打击,自由幸福的婚姻和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开始到处出现,给伟大祖国的生产建设事业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但是至今还有很多男女尤其是妇女,遭受着残余的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和折磨,甚至被杀或被迫自杀。今天本报第三版发表的河南禹县菊王沟村妇女周彪被杀案,就是许多令人不能容忍的惨案之一。周彪在被父母强制结婚以后,参加民主妇联活动的权利被婆婆和丈夫剥夺净尽,并经常遭受鞭笞,过着像囚犯一样的生活。只要承认妇女是人,那就应该承认周彪提出离婚甚至要求政府依法制裁她的婆婆和丈夫,都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周彪却因此送掉了性命!当她的婆婆和丈夫纠集同族要拷打她的时候,村农民代表王殿竟野蛮地加以支持和领导,甚至农民代表会公然做出决定,经乡人民政府委员王世鑫批准,公开站起岗来,毒打这个要求人权的妇女。凶手们为了使她多受磨难,把她打得死过去又用凉水喷活再打,整整打了一个通夜,于拂晓时把她活活打死。
这里可以看到:若干妇女群众的生命还处于多么严重的无保障状态!她们还在遭受着多么野蛮残忍的迫害!残余的封建秩序还在多么严重地统治着某些农村!在这种罪恶存在的地方,那里的人民,特别是妇女就还没有翻身;在那里实际上就还没有人民自己的政府。
对于这样残酷虐杀妇女的罪行,我们人民政府的司法机关为什么不去过问呢?司法机关是直接负责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机关。但有些司法机关,似乎对妇女的生命不负责似的。有的县人民法院对于请求保护生命安全的妇女,竟反问妇女:“你就不会躲
一躲吗?”有的县人民法院竟命令冒着生命危险跑来告状或申请离婚的妇女说:“你去把你的丈夫传来!”还有的县人民法院在妇女被杀害后,整整一年不缉拿凶手。这种把妇女生命视如草芥的现象,是严重的对国家、对人民的犯罪行为!
个别地方的司法机关既然对妇女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那末,妇女群众自己的团体——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地方组织,应该勇敢地负起自己的责任,大胆地保护被压迫的妇女才是,但有好多地方的妇联会,也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河南光山县妇女王桂芝,每出来开一次会,就遭家庭一次毒打。她跑到乡政府请求离婚,夜里住在乡妇联会主席家里,竟被她的公公和丈夫等人随便捉去了。这位妇联会主席看着这样非法的暴行没有抗议,凶手们就更肆无忌惮地逼迫王桂芝自缢身死。其他类似这样的事件还有很多。有不少地方(甚至县、市级)的妇联会,似乎很怕人家说自己“窝藏”妇女或“拐带”妇女,于是把某些遭受迫害跑到妇联会来的妇女硬劝回家去,送入虎口。这是什么立场?什么思想?在这样一个严重问题上,某些地方的妇联会几乎失掉了它成立和存在的意义了!
一年来,仅中南区即有一万多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自杀或被杀。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事!这对我们国家的生产建设该是多么巨大的损失!应该说,有好多妇女的自杀或被杀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由于有关的某些机关、团体和干部(包括不少共产党员干部)对妇女的生命安全采取了不能容忍的不负责任的态度,以致她们终于不能免于被杀害或被迫自杀!在革命已经胜利了的今天,这种现象还能够任其继续下去吗?绝对不能!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规定:“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这一规定的根本精神,就是要坚决保证妇女获得婚姻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坚决保障妇女生命安全,消除妇女自杀和被杀的现象。这一根本的精神必须在工作中实现。
为了有效地保障妇女生命安全,在最短期间内消除妇女自杀、被杀的现象,我们除了应该大张旗鼓、深入普遍地宣传婚姻法,使婚姻法的精神和具体条文能为所有群众通晓以外,各地在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时,首先应注意那些正在为婚姻自由而斗争的妇女,特别是有被杀或自杀可能的妇女,立即给她们以切实的支持和保护。对于受压迫而不敢回家以至无处容身的妇女,应该帮助她们解决暂时的食宿问题,以免被害,然后进一步为她谋取彻底的解决办法。京郊十四区的妇联会把一个为反抗包办婚姻几乎要被打死的姑娘从家庭里抢救出来,并多方设法为她谋得职业,这是值得各地学习的。
对于有意伤害或谋杀妇女的丈夫公婆和父母兄弟等人,当地政府应警告他们立即放弃这种罪恶的意图,并须组织必要的群众性的监督。对于谋害妇女的罪恶意图明显和情况严重的,政府必须加以干涉,切实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对于仍在虐待和打骂妇女、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落后家庭,也应给以警告和教育,指明这是严重的犯法行为,必须马上停止;否则就要受到人民法律的制裁。至于情节较轻的,则应以召开婆婆会、丈夫会以及在家庭中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来解决,并责令虐待妇女的人,提出保证,纠正这种非法行为。干部中如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并因此而造成妇女伤害或死亡的,必须分别情节轻重,给以严厉惩处。为了引起所有区、乡(村)干部对此问题的严重注意,我们应该要求他们保证在自己区、乡(村)内不发生这种完全可以避免的妇女自杀、被杀的事件。那里发生此种事件,那里的主要干部就应首先受到处分。
为了贯彻政务院指示的精神,各地县以下的人民政府、党的组织和人民团体应进行普遍的动员,讲清道理,分清责任,研究更多的具体办法来保障妇女的生命安全。在党组织内,应该使每个党员都了解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如果共产党员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将不仅应负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而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并且首先将受到党的纪律制裁。”中共中央并要求党员以一切努力,“给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和事实保护。”因此,我们党的任何地方组织和任何干部党员都绝对不能容许对妇女生命的安全采取漠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在政权系统中,应该使每个干部尤其是司法干部,明白自己是妇女生命安全的直接负责者。知法者和执法者如果犯法,或不按法律办事,应该受到加重的制裁。漠视妇女生命以至见死不救或推托不管,这对于人民政府的干部来说都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在人民团体中,首先是在民主妇女联合会中,更应该使所有干部都能认识自己团体的性质,认识民主妇联会和封建婚姻制度是水火不相容的,它有为妇女的合法权利,首先是为妇女的生命安全而斗争的神圣责任,它应该成为妇女求解放的战斗旗帜。对于凡是为争取婚姻自由而斗争的妇女,妇联会就有责任予以积极的领导和支持,帮助她们克服各种困难,对她们做事实的保护。
保障妇女生命安全的任务是迫切和紧急的。所有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都应该行动起来,为保障妇女生命安全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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