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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展本国经济出发 引进先进工艺和经验 苏联等国加速同西方建立合资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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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26
第7版(国际)
专栏:

从发展本国经济出发 引进先进工艺和经验
苏联等国加速同西方建立合资企业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杨福田)大部分东欧国家已先后把同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合资企业作为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长期拒绝在本国境内同西方公司组建合资企业的苏联也开始利用这一经济形式。这类合资企业在苏联东欧地区呈现发展的趋势。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合资企业最先出现在南斯拉夫。早在1978年它就开始实行相应的法律。迄今已签订过250项合同,正常运转的合资企业约200家,其中有10多家对国民经济有较大意义。20年来西方的投资为2亿多美元。匈牙利也早在1972年发布了有关规定。仅在最近两年就同20个国家建立了近百个合资企业,外商总投资额已接近1亿美元。波兰在过去的10多年期间创办了700多家有波侨资本参加的规模较小的合资企业,就业人数约6万。1986年4月又制定了可以在国内同外商开办合资企业的法律。目前波兰一些企业正在就合资经营问题与外商谈判。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也各兴办了10多家合资的企业。
长期以来苏联主要是通过补偿贸易吸收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随着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进行,它于今年初公布了《关于在苏联境内建立由苏联组织和资本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参加的合资企业及其活动的制度的决定》。至今已同芬兰、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和印度共建立了7家合资企业,正在审核的外国公司提出的申请约有250项。据悉,捷克斯洛伐克也在研究通过合资经营吸引外资的可能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将制定有关合资经营的法律。
苏联和东欧国家在兴办合资企业方面普遍遵循的基本方针是,从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出发,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管理经验,减少产品的进口,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各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合资企业具有东道国的法人地位,企业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大多数国家在税收上向外资提供较多的优惠,以吸引外商投资。
这些国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修改和完善有关合资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从1986年年初起,匈牙利向外资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例如,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资本都不会被征收;突破原定外资只能占合资企业资本总额49%这一上限;减轻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把税收率普遍降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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