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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需要这样一个“小气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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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27
第4版(经济)
专栏:

承包需要这样一个“小气候”
湖南省攸县人民政府 陈之强
专业承包,是政策允许并大力提倡的,可谓有个好的“大气候”。然而,目前象殷永成那样,面临困境的专业承包户为数不少。其原因多在“小气候”不怎么样。要为其排忧解难,必须把“小气候”调节一下。那么,专业承包户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小气候”呢?
一要有“娘家”管。专业承包,本来就是由承包、发包双方构成的。发包方应当成为承包方最直接的“娘家”。儿子有困难,为“娘”的应当加以关照。可是,现在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承包之后,发包方只管收取承包费,其它啥也不管、啥也不问。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谁也找不上,似乎是自作自受。有的承包方想在所承包的生产项目上扩大生产,增加实惠,发包方不仅不支持,有的甚至卡脖子,捆手脚。
二要有稳定感。农村的专业承包,在相当一部分地方包的多是被人们看成“包袱”的项目。集体干不了了,平均主义也不想去“平”它。结果,那些有胆识的人“廉价”包了。殷永成承包的那块荒山,就是村里在“根本没有想到利用它来赚钱”、“只要帮他把这破摊子守住就行”的情况下发包的。类此情况,一般来说,承包的时候,都把事情看得很简单,包几年,交多少,都是无所谓的事。一旦干出了名堂,人们的眼睛“红”了。附加给承包户的条件也就增加了。这对承包户自然是个束缚,不干也难,大干更难,心里总是不那么踏实。为了让承包户心里踏实一点,承包切记不可马虎,承包期宜长则长,承包、发包双方应履行的职责义务必须尽可能想得周到一些,坚决做到“有话在先,一言为定”。
三要有法律约束。专业承包户的合法利益靠什么来保护,一要靠法,二要靠约。诸如哄抢、敲诈、偷盗、违反承包合同等等,都得有法可依,有约可遵。法管不到,约作补充,司法部门严格执行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一面,还靠做群众工作,普及法律,民主订约,自觉守法遵约。
城里有“关广梅现象”,乡下有“殷永成现象”……这些新鲜、生动、丰富的现象,均产生于城乡深入改革之中,都是改革中的现象,所以能引起人们广泛的注意和关心。
没有“本质”的现象是不存在的。我们的工作就是要透过现象,寻找到“本质”。金占林同志作了一些初步的分析,是否触及到“本质”?大家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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