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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 深化改革——为高尚全著《九年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书写的序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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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0-30
第5版(理论)
专栏:

总结经验 深化改革
——为高尚全著《九年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书写的序言
薛暮桥
为了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人民出版社约请高尚全同志写一本《九年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小册子。这本书试图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由于作者亲身参加了改革的实践,对情况了解比较全面,相信能够较好地说明这些经验,来帮助读者认真学习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精神。
作者约我为这本书写一个序言。我想借此机会谈谈我个人对这九年理论进展的一些体会。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党的经济工作有相当长一段时期离开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好高骛远、脱离实际的极“左”思潮盛行。1978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个思想上的启蒙运动,为产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路线在思想上作了准备。
我国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确地提出,今后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可惜这条正确路线未能很好贯彻执行,1958年盲目追求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急于过渡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要求在不远的将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因而造成了生产力的严重破坏。此后三年,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相继大幅度下降。6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划小核算单位,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稍稍缓和了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严重矛盾,1965年农业生产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但此后在农村中提倡“农业学大寨”,搞穷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狠批“三自一包”,一直到1976年,工人和农民的生活基本上没有超过1957年的水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重新提出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是为发展生产力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改革的突破点自然而然从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经济体制开始。1979年有若干地区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9月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议上,两种不同的意见还有过争论。党中央不做结论,让实践来检验,究竟新老两种制度哪一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只经过两三年时间,实践就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结论。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更明确地提出应该“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主要标准”。当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过去的小农经济,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承包者仍不可能脱离乡村集体经济的扶助和指导,它也不能永远停留在每户种一点口粮田这种半自给经济的基础之上。为着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今后还需要向专业化、商品化、科学化以至农工商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除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外,我们还进行其它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实行对外开放。在这方面,虽然问题复杂,困难较多,但总起来说,是确实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的。尽管有人担心这样做会不会破坏过去已经建立起来的貌似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但只要我们掌握马克思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这个历史发展规律,疑虑就可以消除。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批评根据公平、正义等道德标准来建立的社会主义是空想社会主义。我国的实践证明,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提倡“一大二公”,过急地追求全社会公有制甚至共产主义,也只能陷入空想社会主义的泥潭。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在改革刚开始的几年,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需要发展商品经济,我们的计划管理是否需要广泛利用市场调节作用,也曾经有过不同意见。我们50年代从苏联学来的计划管理体制,虽然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要保存商品货币关系,但指导思想是用产品的计划分配来代替商品交换,把计划同市场对立起来,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1980年8月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起草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开始提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并指出这个“初步意见”,就是“根据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利用市场调节作用的方针制订的”。这个“初步意见”虽曾在当年9月党中央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议上讨论,但同样也并没有作结论,让实践来检验。十二大党中央的报告充分肯定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制订的改革方针,并高度评价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但在计划管理体制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有一段时期,许多文件和文章,只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敢提发展商品经济,因此还不能突破把计划和市场对立起来的陈旧观点。直到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才真正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把经济真正搞活”。这是在理论上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从自然经济发展到小商品经济,再从小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使生产力得到飞跃的发展,这是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巨大的生产力,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发生矛盾。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少数大资本家手里,人民生活改善远落后于生产的发展,使社会总需求常常落后于社会总供给,造成生产过剩,由此引起经济危机或者生产萎缩。为着解决这个矛盾,必须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公有制,使国家可以根据生产的增长来改善人民的生活,保证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顺利发展。从发展商品经济发展起来的社会化大生产,是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
我国原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新中国刚成立时,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优势,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社会化大生产尚处于原始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迅速发展生产力,只有迅速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但我们的计划管理体制,实际是用产品分配来代替商品交换,是用条条分割、块块分割的封闭式的条块结构,来代替开放的、脉络贯通的社会主义大生产。在这样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必然是僵化的,既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践证明,排斥商品经济,由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来塑造社会化大生产,事实上是不成功的。
发展商品经济能不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只要我们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不排除其它经济成份、经济形式的发展;只要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是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每一个公有企业都有生机活力,象生物肌体上的细胞,而不是巨大建筑物上的没有生命力的砖瓦。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排斥商品经济,只是赋予商品经济以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并使之具有计划性。
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后必然要出现的问题。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宣称,供给本身创造需求,供给与需求可以永远保持平衡。马克思在19世纪就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要导致生产过剩,周期性地发生经济危机。1929年第四季度开始,到30年代初期连续四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使资产阶级也承认“萨伊定律”的破产,不得不对经济发展实行国家干预。1935年美国罗斯福总统利用通货膨胀办法来刺激物价回升,结束了这一场经济危机。1936年英国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倡用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来消除经济危机;接着美国萨谬尔逊宣称,今后可以利用通货膨胀的办法来使经济危机永不产生。70年代物价上升幅度愈来愈大,危及货币制度,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凯恩斯主义不是消灭经济危机的灵丹妙药,部分地采取货币主义来实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在生产萎缩和物价上升之间选择宏观决策。现在资本主义各国也对经济发展实行国家干预,日本、法国等国为此而制订经济计划,许多国家对经济发展制订宏观战略。
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宣称,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正在互相学习,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管理,社会主义国家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调节。由于两种类型的国家都要发展商品经济,这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两种类型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资本主义国家计划调节的主要目的是为防止经济萎缩,社会主义国家在目前来讲则主要为着防止社会需求的过度膨胀,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此外还要选择最佳的产业结构,使生产适合多方面的社会需要,并引导经济发展符合于长期的战略目标。
最近一个时期,党中央进一步研究了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阶段问题,明确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对这个问题做了充分的论证和阐述,这是理论上的又一个重要突破。早在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就已经指出,“尽管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的阶段,但是毫无疑问,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这个提法在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次加以确认。1986年9月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指出这个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且分析了这个阶段的某些重要特征。决议说:“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就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容逐渐具体化了。
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列宁曾经说过,资本主义愈不发达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就愈困难。在历史上,任何一个新社会的诞生,在它发展初期必然会包含许多旧社会的痕迹。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70年代,我国只承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对个体经济实行严格限制,总怕个体经济“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一定要让资本主义“绝种”,看到农民富一点的时候就急急忙忙去“割资本主义尾巴”。这样搞社会主义,肯定会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人民生活的改善。现在我们主张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持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它经济成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这样会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呢?1980年10月我在香港讲学曾经说过:我们不能够让资本主义死灰复燃,但有一点也不必大惊小怪,现在我们还不可能叫资本主义“绝种”。看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现象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但由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外还必须允许存在多种经济成份,所以在保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存在一些其它分配原则。我国国营和集体企业的工资制度,大体上是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制订的。近几年工资制度的改革,是为打破平均主义,使它更符合于按劳分配的原则。个体经济的合法收入,在价格理顺的条件下,绝大部分来自个人的劳动,只有极小部分受拥有生产资料(包括资金)多少不同的影响。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收入,除自己的劳动报酬外,还包括一部分非劳动收入,这在全国消费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是很小的。九年来我国城乡人民在银行中的储蓄存款迅速增长,存款利息是按存款数额分配的。近几年又发行国库券和各种债券,付给一定的利息,这些也不是按劳分配。债券的认购者主要是地方和企业,个人只占少数,连同银行存款利息,在全国消费基金中所占的比例也是不大的,决不会动摇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我国在国内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年代长期实行供给制;全国解放后小生产者象汪洋大海般存在,小生产者有均产主义思想,因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思想十分严重,这是不利于提高劳动效率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着打破平均主义,我们提倡勤劳致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效果相当显著。当然,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是使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能让贫富差别无限制地扩大。现在对于少数“万元户”,应当区别对待。确实是勤劳致富的应当鼓励(当然也应当交纳所得税),非法牟利的应当严厉取缔。今后我们应当实行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办法来防止差别的过分扩大。近几年许多先富的人帮助贫穷的人通过个人辛勤劳动,逐渐脱贫致富,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这种做法应当大力提倡。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掌握的生产资料所占比例很小,是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贫富悬殊现象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现在市场管理上的漏洞很多,有些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过大的收入,对社会风气产生消极影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理论是从实践产生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面,取得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因而在社会主义理论上也有不少重大的突破。但是,理论的作用不仅限于总结经验,而是要上升为理论以指导实践,进一步使它丰富和发展。九年来我们理论上的进展是很大的,超过以往的30多年,基本上打破了思想上的僵化状态。但是,理论不能长期落在实践的后面,而应当对实践起指导作用。从这方面来说我们还是做得非常不够的。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贯彻执行百家争鸣的方针,使理论上有更大的突破。我们应当重温列宁的教导:“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向前推进。”(《列宁选集》第1卷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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