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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制片厂接受批评 处分陈治宁,并决定将所购房屋移交清管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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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07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北京电影制片厂接受批评
处分陈治宁,并决定将所购房屋移交清管局
编辑同志:十一月二十五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的意见及人民日报对我厂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这件事说明我厂领导干部有官僚主义作风。我厂平时对干部教育不够,对有些工作又缺少及时的检查,以致造成干部违反政府法令的错误,造成群众对我厂的不良印象。
当问题发生,人民日报派人来调查后,我厂立即由秘书长、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共产党支部书记、总务科长进行检查,并首先作了自我检讨。总务科除着重地检讨这一错误外,并进行全面对外关系尤其是群众观点的思想检查,对陈治宁同志展开严格的批评教育。我厂并立即决定将新街口北大街四十八号房移交清管局。
我厂对这一事件的有关人员给了以下的处分:
一、陈治宁同志违反政策,侵害群众利益,拆除房客水电、厕所,威胁群众搬家,我厂除要他在报上公开检讨错误外,并给他记一大过。
二、总务科长王峙同志对处理房屋等问题,平时亦有错误思想存在,对科内干部思想影响甚大。这
一事件发生后,他虽曾设法解决,但没有立即向上级报告,自己又缺少检查,以致拖延,造成不良后果。我厂决定给王峙同志记一大过。
三、秘书长兼管理处长彭后嵘同志、副处长刘介之同志,在这一事件发生后虽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群众道歉,重新让住户使用水电及厕所,但平时对干部缺少思想教育,对这一事件事先又缺少检查,我厂决定给他以批评。北京电影制片厂
陈治宁的检讨
我愿虚心接受群众和人民日报对我的批评。强迫房客搬家的全部责任应由我个人负责。我在开始买新街口北大街四十八号房子时,就没很好注意房客搬家问题,认为这是房东与房客的事情。我忽略了政府对群众的关系,抱着单纯完成任务的观点,对群众利益在思想上不够重视。
在政府公布解决房屋问题的决定后,我不但没有立刻停止购房工作听候上级处理,相反的还加紧进行,这说明我对政府的政策理解不够深刻。我以为我厂购房是八月二十一日就被批准的,不在九月一日规定之内;又误解了市人民政府决定中关于特殊处理第三条的规定,以致造成错误的发展,将电表更换、压水机、厕所拆除,有意识地威胁房客早日搬家。这种行为是违反政府决定的,我愿作深刻检讨。
上述错误思想和行为是旧社会给我的遗毒,我愿向群众道歉,请求组织严格处分,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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