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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曹思源说 破产法试点工作正积极进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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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06
第2版(经济)
专栏:

原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曹思源说
破产法试点工作正积极进行
本报讯 记者皮树义报道:党的十三大期间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有外国记者就破产法尚未生效,向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同志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布已近一年,电视屏幕展出的情景,使破产法又成了不少人议论的话题。10月31日,记者在国家体改委访问了原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曹思源同志。
曹思源自始至终参加了破产法的起草,并著有我国第一本关于破产法的著作《谈谈企业破产法》。现在,他正在从事破产法的试点工作。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去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什么加了‘试行’二字?”曹思源说:“据我理解,破产法要先试行,是考虑到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实际经验还很不够,有必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之后,总结经验,再对破产法进行修订。这种情况在我国不乏先例。如:1979年公布的森林法也是试行,经过5年试行,于1984年正式颁布了森林法。198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至今还是试行。一些法律加上‘试行’二字,并不影响它的法律效力。破产法也是如此。”
谈到破产法至今尚未生效时,曹思源说,这并不是发生了什么问题,而是因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由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颁布,企业破产法(试行)也就暂不能生效。规定破产法要在企业法生效三个月后试行,体现了对实行破产制度的慎重态度。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在通过破产法时决定,在破产法试行之前首先扩大试点。曹思源同志向记者介绍了扩大试点的情况。到目前为止,试点已由1986年8月的四个城市11家企业扩展到六个城市和地区的28家企业。其中沈阳7家,武汉3家,重庆4家,太原1家,南昌1家,山西晋中地区12家。28家试点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13家。其中沈阳防爆器材厂和南昌地下商场已宣告破产,22家企业在受到“黄牌”警告后,经过整顿已走上了复苏、兴旺之路,还有4家企业正在进行整顿。南昌地下商场是在破产法颁布后的今年3月7日宣告破产的。它是新中国成立后宣告破产的第一家商业企业,也是第一家由法院审理、宣告破产的企业,破产处理的效果也比较好。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重新就业和待业期间的社会救济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曹思源同志说,在这方面,国家早已做了妥善安排。对需要重新就业的职工,将通过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方式解决就业问题。职工待业期间,按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
曹思源说:置之死地而后生。这句话正好用来概括破产法的作用。破产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现象,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实行破产制度,可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别是使那些落后企业增强危机感,在困境中奋起。许多破产试点单位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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