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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质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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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0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漫话

“有关部门”质疑
刘永志
在有些政府机关发布的规章或行政措施中,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规定:如果发生某种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出现某某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人们不免要问:这“有关部门”究竟是哪个部门或哪些部门?解决问题应以哪个部门为主,哪个部门有最终的决定权?由于这些规定很含糊(诸如此类的还有“有关领导”、“有关人员”等等),所以往往为“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扯皮开了“绿灯”,于是便出现了某某人为办一个一般性的调动而跑了几十个部门,某某单位一个项目的申请批件被盖上了几百个公章的怪事。
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要求在赋予办事机关的权力时必须遵守“权责明确”的原则。这样做,一可促使被授权的机关克尽职守,防止其推卸责任或越权;二可使人民群众有事直接找负责机关或人员,避免找无关的机关和人员,徒耗精力和财力;三是一旦负责部门或人员不履行责任,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害时,可依法追究其责任。而“有关部门”之类的规定恰恰违反了“权责明确”的原则。结果,遇到某些“有利可图”的事情,各“有关部门”争着干;而对那些“无利可图”甚至可能承担责任的事情,则“推而了之”;一旦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由此而造成损害,又找不到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或人员。许许多多的官僚主义现象就产生在“有关部门”之中。
诚然,由于现代行政事务的复杂性,有时处理某一事件,确实需要各有关部门互相协作。即便如此,最好也要将“有关部门”尽可能明确地列举出来,并且明确各部门发生推诿现象时的最终裁定机关。这样,人们办事就不会掉进“有关部门”的迷宫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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