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阅读
  • 0回复

作伪证犯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09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论坛政法

作伪证犯罪
吴木
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这一规定说明,在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审判活动中,有关证人无论是企图陷害他人,还是为了包庇犯罪人,而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决定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以及量刑轻重有关系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不仅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通讯《检察官深究细察,伪证者自食其果》中因杨定波故意作伪证,致使无辜的洪金柱含冤入狱,又严重妨害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因而,杨定波的行为是犯罪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伪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犯罪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一般说来,如果案件的有关人员对无关紧要的情节提供伪证,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的,则不构成伪证罪。如果是由于对情况了解不确实,或者由于业务水平不高、一时疏忽等原因提供了与案情不符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也不构成伪证罪。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